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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台过期灭火器回收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12-17 13:44:52 信息来源:沁水县人民政府

沁水县政协常委、县政协信息中心副主任闫芳芳,县政协委员、县纪委副书记燕建雷反映:随着消防知识的普及,全民消防意识日益提高,各式各样的灭火器进入家庭、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车站、住宅楼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场所。由于对灭火器使用、维护知识欠缺,许多过了期的灭火器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若不专业处理或者以废品变卖,易引发爆炸。据了解,消防部门只对相关场所消防设备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灭火器等消防设备过期,只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报废处理。因为灭火器不属于压力容器,未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范畴。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只对灭火器经营商户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查,对其不进行监管。经营消防设备的商户,只管销售或者售后充粉等服务。

目前,针对灭火器报废回收问题,公安部只出台了一套技术指导规范,要求对出现异状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并建议送生产厂家进行报废。对于单位或者个人来讲,既没有技术自行打孔报废灭火器,又无法联系厂家进行报废。对于厂家来讲,回收灭火器无利润,回收不积极。由于没有灭火器回收制度,不具备强制措施,所以,过期灭火器仍处于监管盲区。

为此建议,政府应尽快明确过期灭火器监管部门,出台过期灭火器回收制度,明确灭火器由谁来回收,谁来处理。

一、明确回收主体。建议将灭火器纳入特种设备管理范畴,成立消防产品检测维修中心,专门检测、维修、回收、处理过期灭火器等消防产品。

二、明确回收方式。消防部门在公共场所、住宅小区消防检查中,发现灭火器过期或者出现异状,责令使用者将其送至消防产品检测维修中心统一回收处理,避免过期灭火器处理不当,造成安全隐患;车辆年检部门在汽车年检时统一回收过期车载式灭火器,统一交回消防产品检测维修中心处理,也可实现以旧换新服务,既保障车辆配备灭火器,也避免用户使用过期灭火器;经营销售灭火器的商户与厂家联合开展以旧换新服务,由销售商回收,厂家统一处理。

三、财政部门应给予消防产品检测维修中心一定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