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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1-10 10:04:58 信息来源:沁水县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我县重点项目顺利落地,实现我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新形势新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调剂使用和耕地开垦费的收缴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单独选址项目、批次用地项目是指:

(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可用于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的指标、包含新增耕地面积、新增粮食产能值。

(二)单独选址项目,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能源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可以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

(三)批次用地项目,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坚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谁使用谁付款”的原则,县域范围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任务,无法自行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有偿使用费,费用标准为14等7万元/亩,13等地8万元/亩,12等地9万元/亩,11等地10万元/亩,10等地11万元/亩。省域、市域范围内调剂使用的,执行《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办法》(晋政办法〔2023〕54号)文件规定。

第五条  单独选址项目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应在报批前,依照办法的第四条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县自然资源局应向用地单位下达《耕地开垦费收费通知书》,缴纳人将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全额缴至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县自然资源局凭耕地开垦费票据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进行补充耕地。未按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开垦费的,自然资源局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或供地手续。

第六条  县财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应主要用于耕地保护、后备资源开发、支持乡村振兴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条  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使用与管理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办法(试行)》(沁政办发〔2019〕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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