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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乡村e镇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05 16:41:10 信息来源:沁水县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e镇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培育乡村e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商建[2022]58号)《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和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20〕3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沁水县乡村e镇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山西省乡村e镇项目建设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省级财政资金实行“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重点支持培育乡村e镇主导产业、完善乡村e镇电商产业链、培育和引进电子商务企业、打造区域公共品牌、培育乡村e镇商业带头人、健全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和完善物流配送体系、发展跨境电商、加强乡村e镇政策宣传等项目。       

对国家和省级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

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充分整合利用原有邮政、电信企业、供销、物流快递网点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设施服务资源,采取“项目建设”或“升级改造”的方式开展各项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2.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等规定,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4.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有关规定,做好沁水县长期闲置的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工作,可统筹用于支持农村流通领域。

5.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物资和服务采购、内部工作流程、培训等工作制度,并报县工信局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收本地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带动社会投资。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按程序拨付。建设运营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形式确定项目承办企业,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2.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产品和相关电子商务企业,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3.政府引导,示范带动。因地制宜,弥补短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省市和沁水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4.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沁水县工信局为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或者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质量、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沁水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县工信局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

第七条相关政府部门应严格落实《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置专账、账实相符,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专项资金总额、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沁水县龙港e镇项目省级财政建设资金总额1000万元。

第九条资金的审批

1.资金拨付的审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承办企业向沁水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组提出拨付资金的书面申请,由领导组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审计事务所和项目咨询管理部门,对项目实际进度、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领导组办公室结合审计结果提出资金拨付和审批意见,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和签订合同要求拨付资金。

项目建设凡涉及使用专项及配套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要提前一周向县工信局书面备案,内容包括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资金来源、采购期间、采购用途。

2.公开透明,程序合格

有关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信息、决策程序等集中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专栏公布。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管与验收

第十条县工信局、财政局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项目承办企业对项目评审、建设、实施和验收等各环节的材料应及时、完整地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 齐备、程序合规。

第十二条项目承办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和项目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度、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并定期向乡村e镇领导组办公室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如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则按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办企业向县人民政府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在收到项目承办企业验收申请后,县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及资金审计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并通过县政府组织的验收;资金支持项目承办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

第十五条对本规定发布前项目建设中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完善,对整改不到位的,审计时不予确认为专项及配套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将据以进行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