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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版)

发布时间: 2024-03-13 16:42:48 信息来源: 沁水县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农产品品牌建设,规范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与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农业整体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域公用品牌专指我县商务局注册的“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公用品牌。公用品牌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

第三条 县商务部门负责授权企业公用品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农业主管部门、食药、工商质监部门负责授权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等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符合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品牌管理指导思想

将“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品牌管理标准和品牌形象体系作为“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品牌建设和管理的主线,打造“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科学的公用品牌管理体系。

将品牌形象统一的包装体系(盒、袋、罐、箱等)和具有质量追溯信息的贴标作为公用品牌管理的重要抓手,把“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系列产品与其它地区产品区别开来、与假冒伪劣产品区别开来、与“三无”产品区别开来,广泛深入开拓“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品牌产品的市场空间;运用质量追溯信息,维护广大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品牌,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公用品牌申请流程

第一条 凡在沁水县范围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或组织,均可申请获取“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品牌使用授权。

第二条 凡申请使用“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品牌的经营单位或组织,均须向“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品牌授权管理方:沁水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领取《“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据实填写相关内容并准备相关材料后,交沁水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初审。沁水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对申请使用“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品牌的各类单位进行比较并审核,并送沁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终审后备案。审核完成后,由沁水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与申请单位签订品牌授权使用合同,办理许可手续,获得“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品牌准用证编号,使用有效期为二年。

第三条 获得品牌授权的单位须严格执行分级及贮运标准、检测标准,在包装或宣传品上使用“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统一设计的标识符号。

第四条 “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品牌形象体系,由沁水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提供设计稿,统一登记使用,各使用单位须严格按要求印制,在指定位置添加自有品牌及企业信息,不得擅自随意更改其它设计内容。使用单位印制后,须将修改的设计稿及包装实物照片电子稿交沁水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章 品牌标识和包装

第一条 “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公用品牌标识和包装使用分为“授权印制”和“标识领用”。

(1)“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品牌注册的文字、图案设计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该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印制标识的规格,不得小于自有品牌标识的规格,且需排列在自有品牌标识之前或之上。

(2)申请领用“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品牌标识的,须将公用品牌标识贴于产品包装的明显位置,公用品牌标识原则上应位于自有品牌标识之前或之上。

(3)“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公用品牌使用企业应有专人负责公用品牌标识和包装的保管、使用工作,对使用公用品牌标识和包装的产品批次、数量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备查。  

第二条 “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公用品牌标识和包装为基本视觉包装,其中初级加工类农产品包装应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包装标识要求,标明相关信息;深加工类农产品包装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包装标识要求,标明相关信息。

第三条 “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公用品牌使用企业在核定范围之外的产品,不得使用公用品牌。

第五章 品牌授权企业义务及行为规范

第一条 获准许可使用品牌的各类单位或组织,只能将“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品牌形象及其贴标用于符合“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品牌标准的产品及其宣传,不得另作它用,同时履行如下义务:

(1)确保“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品牌市场信誉和“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品牌产品特有品质;

(2)确保应用了“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品牌形象的包装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

(3)举报侵权“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品牌应用的行为。

第二条 获准许可使用“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的各类单位或组织,违反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规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沁水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依据使用规范,取消其使用“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品牌的资格:

(1)收购、销售不合格产品的;

(2)接受他人委托用外地产品冒充成沁水县产品的;

(3)以次充好,用残次品冒充品牌产品欺骗消费者的;

(4)收购、出售的产品被检出有农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残留的;

(5)低价贱卖,损害“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品牌信誉的;

(6)不正当竞争,低价倾销抢夺市场的;

(7)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产品包装或贴标给他人使用的;

(8)“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包装或贴标被盗、遗失,不报告、不声明,任其产生不良后果的;

(9)未经授权许可,私自订制印刷“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包装和贴标的;

(10)其它违反许可使用合同,侵犯品牌持有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六章 品牌管理与保护

第一条 “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公用品牌使用被许可人必须注重维护公用品牌形象,不得在生产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出现有损公用品牌形象的行为。

第二条 “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公用品牌使用企业应建立“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规范,配专人负责,并做好公用品牌标志的包装、标签、广告等使用或投放的台账登记工作。

第三条 品牌管理机构和品牌运营机构对企业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等案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品牌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品牌使用者限期整改或取消其使用资格:

(1)擅自改变标识文字、图形等组合和比例,印制标志不符合要求的;

(2)未按照合同约定,超出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标志的;

(3)未建立标志使用台账,标志管理不规范的;

(4)产品未达到农产品行业生产和质量标准的;

(5)消费者反映强烈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品牌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品牌使用资格:

(1)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被依法注销的;

(2)所标志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在沁水县行政辖区内的;

(3)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4)向他人转让、许可、出售和馈赠标志使用权的;

(5)其他严重影响品牌形象或声誉的情形。

第六条 使用主体或产品被取消公用品牌使用许可资格的,须立即停止使用“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公用品牌标识、包装、广告等。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被许可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曝光的,造成消费者、经营者损失的,由该使用主体承担责任,并追究其损害“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公用品牌信誉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公用品牌使用被许可人采用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损害公共品牌信誉的,追究其损害“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品牌信誉的责任。

第七章 监督和追诉

第一条 “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区域公用品牌使用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负完全责任。

第二条 使用区域公共品牌名称、商标、徽记的授权企业,必须接受品牌管理方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接受检查或严重违反品牌宣传规范的单位,沁水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可以根据授权协议规定,取消对该单位使用公用品牌名称、商标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沁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沁水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沁水县区域公用品牌“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标识样式

    沁水县区域公用品牌“千年古县 如画沁水”标识样式.doc

2.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doc

3.沁水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

    沁水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doc

4.沁水县区域公共品牌标识运用规范   

    沁水县区域公用品牌标识运用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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