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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失信案例】以案释法|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11-06 16:59:56 信息来源:沁水县人民政府

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的载体,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是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但却有不法分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抵扣税款。

近日,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期间,上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人介绍,通过王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票面价税合计10%左右的开票费,从中获取好处。上官某某共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金额690余万元,税额117万元,价税合计800余万元。上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2000元。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共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税额11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其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很多人认为只有实施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其实不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也包括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本案被告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相关企业少缴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应予严厉打击。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诚信经营,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