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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水县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09 09:26:58 信息来源: 沁水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沁水县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沁水县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晋城市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晋市政办〔2019〕44号),为规范全县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应用管理,推动智慧城市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避免新增“信息孤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应用遵循“统筹规划、标准规范、互联互通、开放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打造“整体推进、重点突出、管运分离、机制创新”的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应用管理新格局。

第三条  县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涉密政务大数据建设项目,适用此办法。项目包括政务大数据采集、清洗、标注、交易和开发利用、信息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网络信息安全系统的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运行维护等。

第四条  各部门分工负责,履行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应用管理职责。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是我县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应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县本级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年度计划、方案审核、审批立项和评估验收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务大数据项目的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

县直部门是政务大数据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项目的建设需求及运行相关工作。

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承建县直部门政务大数据项目。

第五条  县直部门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市直部门的衔接配合,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 项目规划与审核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县政务大数据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直部门编制的各类规划涉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应报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备案。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将全县涉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各类规划报市大数据应用局备案,确保市县政务大数据应用规划衔接到位。

第七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和部署要求,对提请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数据整合共享、应用集约化建设、软硬件设备安全自主可控等进行技术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政务大数据应用年度计划安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投资概算等申请材料,报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审批立项。  

第九条  与国家和省市县政务资源共享和集约化建设相关政策相违背的,不予立项。无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不再批准建设。未按要求进行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的政务大数据项目,不再拨付运维经费。不得未批先建政务大数据项目,不得将政务大数据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进行建设。

第十条  县财政局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保障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

第十一条  预算确定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对资金拟分配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由市、县协同建设的政务大数据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维资金。需县级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鼓励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县属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内容复杂、县属企业研发能力不足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确定项目责任人,并严格按照过审方案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签订正式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开展对照分析,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七条  当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交调整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协同相关单位综合评估后对项目提出意见。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后,提请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联合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成使用阶段,应实现信息开放共享、确保数据落盘。

第二十条  项目软硬件产品安全自主可控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县直单位新建和原有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费用,需经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审核后,按程序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发生违反审批要求建设、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无合理原因长期拖延不验收等情况的项目,将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拨付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直至终止项目。对造成项目建设资金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制定政务大数据管理应用评估办法,依据办法对县直部门政务大数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产出和效果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务大数据项目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归县政府所有。各级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加强共享信息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实施中,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和非授权使用、泄露政务信息资源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制定完善县级大数据及政务信息资源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的日常监测机制。

第二十七条  县级政务信息大数据平台应满足全县政务信息数据存储、整合、共享、开放等管理功能,全县各类政务大数据应用系统应当依托县级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治理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会同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共同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国家密码管理要求,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制定有关政务大数据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将处置情况和相关记录保存,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沁政办发〔2020〕42号.pdf
相关文档: 【图解】《沁水县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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