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沁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一直秉承“法律有尺度、教育有温度”的矫正理念,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矫正,既保证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也体现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性化管理,彰显了矫正温度。
近日,县司法局收到两份执行地变更的征求意见函。一份来自于王某某,原执行地为阳城县,就职于沁水县某公司,工作地点为沁水县,因工作需要申请将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为沁水县;另一份来自于吴某,原执行地为高平,就职于沁水县某建工公司,同样因工作需要申请将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为沁水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之规定,对于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但是王某、吴某均未提前一个月提出变更执行地的申请。县司法局随即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到王某、吴某提出申请皆因事出突然,无法提前预知,尤其是吴某所负责的建设项目进行至关键时期,为保证项目工期与质量,吴某必须在场,且二人家属均无业在家,此二人均为家庭唯一劳动力,支撑着整个家庭的经济支出。同时我们还了解到,此二人在原执行地社区矫正期间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无训诫、警告等处罚。现工作单位均愿意对其监管,并签订了《监管协议书》,领导和同事也均愿意作为矫正小组成员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针对此特殊情况,县司法局立即与县检察院进行沟通协调,在检察院的全程监督与指导下,启动了“快速办理机制”,同意二人的变更申请,及时解决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急难愁盼”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了刑事执行的司法温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一般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供稿 县司法局 刘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