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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温情的教育帮扶 一次特殊的解矫宣告

发布时间:2025-04-21 16:20:48 信息来源:沁水县人民政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姚某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近日,沁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联合县检察院、属地派出所为社区矫正对象姚某举办了一场特殊的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仪式。身体瘫痪的姚某,郑重地在解矫宣告书上按下手指印后,紧紧地握住了工作人员的手,感谢他们的帮助与付出。

(2025年4月,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联合县检察院、派出所为姚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仪式)

社区矫正对象姚某,201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姚某下肢完全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由沁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辖区司法所受委托对其进行具体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2021年,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姚某进行走访,并开展个别化教育)

身患重病,人性管理显温情

针对姚某常年瘫痪在床,不能走动,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到所报到的实际情况,司法所本着人性化管理的原则,为姚某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减免其公益活动,不实施分类管理,减免日常签到和信息化核查,每月在全县的分析研判会专门对其病情、家庭和生活思想动态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近日,姚某的矫正期满,由于行动不便,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决定上门为其办理解矫手续,这就出现了开始的那一幕。在姚某家中,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流程,对其进行解矫宣告,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2025年4月,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县检察院询问姚某生活情况)

严格执法,依法惩处敲警钟

2024年10月的一天,姚某通过电话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提出申请,需要第二天外出到市医院更换导管,预计请假时间三天,工作人员当天及时上门为其办理请假手续,并明确告知其请假日期从次日起算,明日才能出发。但在办理请假当日,姚某因村内有便车,便私自乘坐便车前往市医院就医。针对姚某违反请假制度的情况,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严格依法依规给与其训诫处分,并佩戴电子定位设备,同时再次对姚某进行深刻教育,重申请销假制度,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树立法律权威。为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严格规范执行,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联合县检察院、县医院定期对姚某开展生活不能自理鉴定,密切关注其身体状况,一旦发现病情显著好转,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2021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县检察院和县医院对姚某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

对症下药,用心帮扶促稳定

在入矫之初,司法所为姚某制定了专门的《重大疾病走访台账》,每月定期对其走访一次,同时坚持到家中对其进行个别化教育,帮助其学习法律知识,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因姚某的丈夫在监狱服刑,其儿子也曾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基于一家三口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姚某心理负担沉重,深感懊悔。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与其交流沟通,多方面、多角度开导姚某要树立对生活的信心。由于姚某家庭贫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连续多年对其进行帮扶,在节假日前为其送上米、面、油等生活物资,让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

(2020年春节前夕,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到姚某家中开展帮扶)

沁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在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规定的同时,确定“以人为本,情法相融”的工作理念,擦亮“六育六心”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品牌,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体状况、家庭变故等情况,在坚守执法底线的同时,宽严相济,情法相融,保障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正常地生活,从而发自肺腑地愿意接受矫正、改过自新,以柔性执法助力社区矫正对象“矫心正行”,努力提高矫正质效,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供稿 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