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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6-09-15 11:40:10 信息来源:沁水县人民政府

全县各旅游景区、住宿、餐饮、零售、旅行社、停车场及相关经营者:

中秋、国庆假期临近,为维护我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现对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定价原则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不得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住宿业经营者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保持价格总体平稳。

二、全面落实明码标价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同一菜品在同一经营场所的所有价格标示载体上的价格统一,不得出现“两套价格”。销售商品应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标示服务项目、内容、价格或计价方法。通过网络销售的,应以文字、图像等方式明码标价。标价须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在结算前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服务项目、价格及总金额。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提供可由消费者另行选择的餐具、餐巾纸、打包餐盒、小料等商品或服务且需要另行收费的,要对这类商品或服务做到明码标价。节日特色商品如月饼、茶叶、酒类、保健食品等,要合理定价,不得销售“天价”月饼。

三、严禁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客房价格;不得采取虚构原价(划线价)、虚假打折、低标高结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在订单生效后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以(建议:不得已)缩短结算起止时间变相提价;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算法、数据等技术手段实施哄抬价格等行为。

各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和服务承诺,不得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四、规范景区门票、服务价格和停车收费

景区景点应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服务价格及优惠减免范围,不得通过“园中园”门票变相提价,不得强制代收费用或乱加价、乱收费。

停车收费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明示收费标准、依据及免费范围。

五、法律责任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价格欺诈: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哄抬价格: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监管与举报

各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并实施信用惩戒。

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相关证据并拨打12345热线或向12315平台投诉举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