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民互动>意见征集

关于《沁水县城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0 17:20:19 信息来源:沁水县人民政府

现将我中心起草的《沁水县城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予以公布,现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19日,联系人:马青峰,联系方式:0356-7026136,电子邮箱:qsyl7026136@163.com。


沁水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2024年5月10日

沁水县城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附属绿地的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晋城市城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县城建成区内所有居住区(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仓储绿地、学校、医院、商业、服务业设施及其他建设工程的附属绿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方案审查、事中监管和竣工验收及后续管理。

第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附属绿地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做好建成区内单位和居住区绿化监督管理、评优评先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规做好附属绿地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城建成区单位和居住区绿化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省、市、县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等创建活动。各单位和居住区要积极参加创建活动,提高城市绿化建管水平和档次。

第六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附属绿地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城市附属绿地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实施养护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仓储绿地、学校、医院、商业、服务业设施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确保植物生长茂盛、修剪整齐,园林设施整洁无损。

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无专业管护队伍的物业服务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仓储绿地、学校、医院、商业、服务业设施及其他建设工程的附属绿地,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绿化管护,并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第八条  绿地养护要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确保植物生长茂盛、修剪整齐,园林设施整洁无损。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城市附属绿地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支持。

附属绿地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防治的要求加强对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发现植物病虫害后,应及时向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做好消杀、除治工作。

第九条  根据《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比例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二)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绿地率不低于25%;

  (三)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0%;

  (四)工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0%;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合理安排绿地面积,改造后绿地面积少于原有面积的应当征求本小区居民意见。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对居住区、单位、商业、物流仓储用地、工业用地、道路等附属绿化规定的绿地率要求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确定规划条件的依据。行政审批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化指标进行项目审批。因客观环境限制,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经行政审批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缴纳绿化补偿金,或者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城市绿地等其他补救措施。

绿化补偿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款用于绿地补建。补偿金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五年养护费用等。

第十一条  附属绿地管理的运行程序

(一)方案审查

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查,并征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审定后方案应及时推送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行政审批部门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核实项目绿地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配套绿化用地的规划设计标准要求。

(二)事中监管

经审查通过的配套绿化工程,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在以下方面进行监管:

1.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2.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之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不予通过验收。

3.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审查通过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要由行政审批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并按变更后的方案组织施工。

4.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绿化工程建设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三)竣工验收

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晋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向住建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规定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将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向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绿地面积符合批准的指标要求、绿化种植变更量与批准的方案相比不大于30%。

2.乔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应达到95%以上,并对未成活树木适时进行补栽。

3.灌木和绿篱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应达到98%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适时进行补栽。

4.珍贵树种、孤植树和行道树成活率应达到100%。

5.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各种花卉生长茂盛,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及时进行补栽。

6.草坪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成坪率应达到95%以上。

7.绿地整洁,无杂物,表面平整。

8.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符合设计要求。

9.绿地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82-2012)的有关规定。

对未通过验收的附属绿化工程,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住建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直至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

(一)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标明具体位置、绿化面积;

(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

(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附属绿地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并通知被考核单位和居住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养护管理好、在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达到标准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养护管理差、未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养护的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绿化建设或者未达到绿化建设标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附属绿地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草坪、花坛、绿篱,攀折树枝,采摘花果;

(二)在树木上拴绑铁丝绳索、刻画钉钉、扯挂标语,包裹树木;

(三)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摆摊设点,挖坑取土,堆放物料,燃烧废弃物;

(四)在景观水体内擅自放生鱼类等活体动物;

(五)攀登绿地景观建筑和雕塑、攀爬树木;

(六)在景观水面钓鱼、网鱼、电鱼、游泳、滑冰等;

(七)在绿地内倾倒含有融雪剂的积雪等有害物质;

(八)在绿地、水面排放污水,扔弃烟头等废弃物,倾倒垃圾;

(九)在绿地内擅自设立广告牌和标语牌;

(十)损坏绿化设施和水面救援设施;

(十一)其他损害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损坏附属绿地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附属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要加大园林绿化监管力度,加强护绿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违法线索移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在城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