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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沁水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0 17:21:22 信息来源:沁水县人民政府

现将我中心起草的《沁水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予以公布,现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19日,联系人:马青峰,联系方式:0356-7026136,电子邮箱:qsyl7026136@163.com。


沁水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2024年5月10日

沁水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沁水县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以下简称规划控制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指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内的各类绿地,按照《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四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县住建、环保、水务、公安、交通、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县规划部门配合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划定城市绿线。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相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当经县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后应限期恢复。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在城市绿线内布置公用设施时,应当符合绿线管理及相关规范要求。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已有不符合绿线管理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七条  县城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方案,应报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竣工后,需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按本办法第六条相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城市绿线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绿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养护负责人:

(一)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四)城市公共绿地由城市绿化管理服务部门负责;

(五)前四项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护单位负责管护。

第九条  城市道路绿线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施工单位设置施工围挡,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绿线。因特殊情况需占用的,经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占用期满后应恢复原状,并经城市绿化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二)城市道路绿线范围内开设出入口,有明确规划依据的,由县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开设临时出入口的,审批期限届满时应恢复原样,并经城市绿化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出入口的设置依照相关规范执行。

(三)城市道路绿线范围原则上不得进行建设,因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需要确需占用绿地的,应按《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城市道路绿线范围内提倡种植高大乔木,并配置其他花灌木形成丰富的景观层次,城市道路绿地的规划设计要充分结合绿道、绿廊进行设计,构建城市绿道系统。

第十条  附属绿地绿线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报批方案时应同时报送配套附属绿化方案,并征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附属绿化验收合格后应划入城市绿线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调整的,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同意,申请单位按照调整后的方案和要求实施,调整方案不得改变原方案的绿地率和绿地范围、位置,如改变绿地范围、位置,应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后,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已批准设计方案进行绿化施工建设的,由住建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闲置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建设临时绿地:

(一)沿城市道路、河道的建设项目依法代征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内的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且一年内暂不实施道路、河道拓建的;

(二)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拆迁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且一年以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三)政府依法收储的土地暂未列入土地出让计划的。

临时绿地的规划方案需报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建成后需经城市绿化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临时绿地的性质、范围和建设、养护责任单位。建成后同步纳入城市绿线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需划入城市绿线,并按照《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严格保护。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在规划控制区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规划控制区外、各乡(镇)的绿线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23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沁水县绿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