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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沁水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3 15:52:55 信息来源:沁水县人民政府

现将县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起草的《沁水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布,现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联系人:李国斌。联系方式:13453617996,电子邮箱:1757620490@qq.com               

    沁水县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2025年11月13日

沁水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山西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晋财规建[2025]1号《山西省省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和支持我县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划型标准如有调整更新,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设立的宗旨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宏观政策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决策部署,引领和带动全县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建立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县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并根据国家和省、市、县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

县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定年度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组织分配并申请拨付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当年预算支持上年已确定的项目”的办法,对项目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可综合运用奖励、补助、贴息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二章  支持重点及方式


第九条  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升规入统。

(一)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给予每户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  对新开工(投产)升规入统工业企业、主导行业由其他行业转为工业行业的转规入统企业,视同“小升规”工业企业,享受“小升规”工业企业相关奖励政策。

第十条  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新建或利用闲置土地、厂房等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创业基地,县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中小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引导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市场部门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鼓励企业扩大对外交流。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人才培育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组织开展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选拔1-2批民营企业家、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到国内高等院校或经济发达地区进行培训。鼓励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各类专业性展会,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产品市场占有率,通过对外交流逐步开拓市场,牵手合作共赢,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类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支持常态化开展“三进四送”、政银企融资对接等各类线上、线下大型服务活动;支持针对中小企业发展宣传工作;支持中小企业投诉维权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动;支持针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支持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等。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综合考虑本年度中小微企业工作重点、专项资金预算规模、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会同县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确定各类支持方向的年度预算规模,并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审定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指标。

第十六条  县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及时在政府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并根据省级项目认定文件和省、市级财政局拨付文件,发放本级项目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县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县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县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在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每年度要对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应督促部门整改,并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财务制度,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最大限度的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县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要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运行情况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拨付与使用情况的监管,配合完成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管工作,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必要时应及时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调减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