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沁水县教育局起草的《沁水县支持科技创新六项政策》《沁水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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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教育局
2022年4月12日
沁水县支持科技创新六项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了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方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晋城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根据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给予其一定的经费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企业通过自主立项,引进科研团队及先进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完成后,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并取得实际成效的,给予研究开发费用不高于5%的经费支持。
二、支持关键技术攻关
3.企业研发试制出填补国内空白的新产品,通过省情报研究所查新,真实有效。按该产品研究开发费用的5%(属军民融合按1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4.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分别配套支持20万元、10万元。承担市级重点计划项目的企业,配套支持5万元。
5.县级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确定后,按项目研发投入资金总额给予配套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6.县域内注册的企业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的科技成果并在县内转化,按其技术合同交易额的最终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企业通过发明或引进发明专利,并在实际生产中推广与应用,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企业通过发明或引进实用新型专利,并在实际生产中推广与应用,且拥有量不少于6件,给予3万元资金支持。
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8.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对通过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9.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连续入库连奖三年。
五、加大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0.支持创建科技孵化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和众创空间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11.支持创建研发平台。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等,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
12.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
13.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新建并通过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
六、推进创新驱动发展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金额。
14.对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省奖励额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按上级奖励额给予配套奖励。
15.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联合实验室或者研发中心,对联合研发机构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研发经费支持。
16.创新人才团队专项。对于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科技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科技特派员及青年科技人才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17.科技合作交流专项。支持与科技创新工作先进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开展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交流与研讨。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形式予以经费支持。
18.科普宣传专项。用于科学技术普及、科普基地建设和政策宣传等活动。
19.科技金融专项。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对于具有金融创新产品的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20.科技创新基地、科技创新园区专项。新创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基地和园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辐射带动的作用突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3月28日
沁水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规范沁水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运行管理,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晋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项目,是指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以打造一流创新生态为目标,聚焦“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突破和全县重点性产业集群关键技术,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以项目化方式实施的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其他提升创新能力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科技主管部门审定计划项目设置,负责计划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与服务;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预算和资金拨付;各有关部门负责完善相关产业和行业规划、政策、标准与本办法的衔接,共同推进计划项目落实落地。
第四条 计划项目管理遵循绩效导向、权责清晰、公开透明、全程监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科研机构的创新活力,以构建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计划项目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项目及其子专项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过程、验收及监督全过程。计划项目保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计划项目分类
第六条 计划项目根据全县科技创新规划目标和重点任务进行系统布局,产学研一体化设计,建立完整计划项目体系,并根据创新战略需求变化及时调整。
第七条 计划项目包括沁水县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沁水县重点研发计划、沁水县基础研究计划和沁水县创新生态服务支撑专项四大类。在每类计划项目之下按需设置子专项。
第八条 沁水县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是指对接省市战略需求,聚焦全县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转型升级目标,解决制约我县高质量高速度转型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九条 沁水县重点研发计划,是指面向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条 沁水县基础研究计划,是指开展基础性和应用基础性硏究,提升我县创新能力,包括产业发展类和自由探索类。
第十一条 沁水县创新生态服务支撑专项,围绕打造一流创新生态要求,设立八个子专项。
(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专项,用于大型科学装置、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等平台基地建设。
(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用于引导关键技术领域及“六新”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三)创新人才团队专项,用于高科技领军人才及科技创新团队、科技特派员及青年科技人才等的使用、培养和引进,加强人才培训,提升创新能力。
(四)科技合作交流专项,支持与科技创新工作先进地区以及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开展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交流与合作。
(五)创新服务专项,用于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众创空间、各类园区建设。推行“创新券”,成立各类联合基金,撬动国家、省、市、县有关资源,提升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
(六)科技奖补专项,用于国家、省级科技奖项的第一单位的配套奖励。
(七)科技金融专项,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推动科技金融平台服务提质升级,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通过信贷贴息、科技保险补助等后补助形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八)科普宣传专项,用于科学技术普及、科普基地建设和政策宣传等活动,不断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厚植创新沃土,打造一流创新生态。
第十二条 计划项目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其撤销、更名,或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以及新计划项目的设立,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审定。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协调一致的原则,实行分段负责、相互制约、全程监督、高效协同的计划项目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县级专家库里遴选科技项目专家团队或邀请省、市级专家团队,在全流程、各关键环节中明确科技项目专家责任。
第十五条 计划立项项目分为揭榜制项目、常态化项目和非常态化项目。
第十六条 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采取“揭榜制”确定立项项目,按《沁水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给予财政资金配套支持。
实施流程如下:
(一)项目凝练。科技主管部门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提出或面向社会、产业、企业征集汇总项目清单。
(二)专家论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清单进行充分论证,由科技项目专家团队评审确定重点攻关项目。
(三)张榜发布。科技主管部门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具体技术考核指标、绩效目标、资助额度、企业配资额度等,形成招标书。根据需要,面向全县公开张榜发布或定向委托。
(四)揭榜磋商。揭榜方主动与需求方对接,细化落实相关具体内容,达成双方认可的共识,签署初步合作协议。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提出拟中榜名单进行公示,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并发布公告。
(五)跟踪服务。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团队对揭榜项目进行过程评估和评议,发现并及时协调解决计划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验收结题。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计划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探索实施需求企业验收、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
第十七条 常态化项目是指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立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一)产业发展类项目实施流程如下:
1.项目凝练。科技主管部门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提出或面向社会、产业、企业征集汇总项目清单。
2.项目申报。科技主管部门围绕县重点产业发展和科技工作目标任务,通过县政府网站或其它媒体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按要求受理企业申报材料。
3.竞争性评审。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竞争性评审工作,项目评审采用会议式集中评审方式,择优立项扶持。
4.项目确定。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建议扶持项目名单,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进行公示。
5.跟踪服务。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团队对项目进行过程评估和评议,发现并及时协调解决计划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6.验收结题。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计划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二)自由探索类项目主要聚焦科技前沿,不预设方向,自由申报,主要流程参照前款实施。
第十八条 非常态化项目是指在年度计划之外的科技创新特别需求或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任务,主要采取快速立项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实施流程如下:
(一)项目凝练。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主动设计凝练项目。
(二)快速立项。编制计划项目建议书,组织答辩论证会进行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经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快速立项。
(三)经费保障。项目经费单列,专拨专管专用。
(四)验收结题。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实施的全部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科技行政部门及其组织的专家团队的监督与评议,项目完成后要申请验收结题。
第十九条 创新生态服务支撑专项,根据《沁水县支持科技创新六项政策》直接给予资金补助。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科技主管部门按财政部门资金文件及时下拨经费;加强计划项目实施的跟踪服务工作,根据不同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健全服务机制。
第二十一条 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团队进行项目初期评审、中期评议、终期绩效评价。对发现计划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根据需要提出整改方案及意见。
第二十二条 计划立项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任务书约定的任务组织项目实施,基础研究类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好自筹科研经费,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完成项目研究内容并提交项目验收、科技报告和绩效评价等所需材料,做好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知识产权管理、成果登记等工作。
笫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主体归口管理单位协助科技主管部门做好所属行业计划项目实施的过程监管工作,督促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计划任务书约定开展项目相关工作、遵守各项纪律要求,受托开展项目验收结题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不能协调解决的及时报科技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管机制
第二十四条 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县计划立项项目有关监督、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等监管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五条 对计划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挤占县科技项目财政支持经费等行为,科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终止项目、禁止申请任何科技项目补助,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基础研究类计划立项项目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沁水县科研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沁政办发[2019]61号)同时废止。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