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4年3月3日在沁水县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建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3年工作回顾
2023年,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县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县委十四届七次、八次全会部署和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在稳步落实中取得新成绩,在改革发展中实现新突破。县检察院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先进基层检察院”,9个集体、17名个人受到省、市级表彰,工作经验被国家、省级主流媒体报道50次,省检察院考核的61项指标中,51项位于全市第一。
一、坚持为检察铸魂,持续强化政治建设
自觉做到一切检察工作首先“从政治上看”,将党的绝对领导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
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全面落实“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注重突出检察特色,做好“结合”文章,在机关党建、履职办案等方面建机制、补短板、破难题,将学习成效转化为做好检察工作的生动实践。
严格履行政治责任。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时主动向县委、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案件办理、重要工作事项12次。聚焦县委和市检察院决策部署,制定《2023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明确重点,扎实推进,检察工作受到国家、省、市级机关肯定。
持续夯实机关党建。更新完善院史馆、党员活动室、检察书吧等活动阵地,健全完善“一包”“三联”“五同”[1]党建工作法,把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辐射到办案一线、融入至发展大局,“七彩党建”案例获评山西省检察机关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十佳典型案例。
二、坚持为大局服务,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时刻牢记“国之大者”和“检之要事”,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主动融入和服务全县发展大局。
全力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建设。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06人,起诉219人;对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批准逮捕27人,不起诉137人。强力净化社会风气,从严惩治涉“黄赌毒”犯罪,起诉19人。精准打击诈骗、盗窃等侵财犯罪,起诉53人,在检察环节追赃挽损114万元。办理全市首例利用虚拟货币支付结算的帮信案件[2],起诉21人,涉案资金3.8亿元。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检察作用,强化监检配合制约,加大群众身边“蝇贪蚁腐”打击力度,积极参与重点领域腐败问题治理,起诉职务犯罪9人,均获有罪判决。
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涉市场主体案件“绿色通道”,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起诉14人;审慎处理民营企业涉罪案件,依法不起诉12人。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3],会同县工商联等10部门共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惩治促矫治,帮助2家“带病”企业走上依法规范经营的轨道。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联合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3人。全链条惩治涉案黑灰产业链,构建产品商标多方保护机制,办理的高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山西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佳案例,办案经验被最高检推广。
着力服务保障重大战略实施。聚焦百里沁河生态经济带建设,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司法保护,构建惩治犯罪、综合治理联动机制,“四大检察[4]”一体办案43件,服务保障全县文旅康养融合发展大局工作情况获市委转发。积极护航煤炭产业安全发展,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煤矿领域设备安全隐患,深入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走访调研,推动在全省范围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相关经验获最高检肯定。
三、坚持为人民司法,聚力增进民生福祉
坚持将法理情融为一体,以“如我在诉”的检察情怀,办好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个案件。
倾力守护群众美好生活。高质效办好“民生小案”,起诉涉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等犯罪62人,办理“飞线充电”、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公益诉讼案63件,筑牢群众“头顶”“舌尖”“脚底”等重点领域安全防线。对权益受损的弱势群体,办理民事支持起诉[5]42件,经验做法被《检察周刊》整版报道。严防因案返贫,建立与全县驻村第一书记定期沟通机制,发放救助金26万元,同比增长117%。对25年前见义勇为导致身负残疾的退役军人于某某,主动上门办理救助,为困境中的平凡英雄送上司法关怀。积极落实包联帮扶工作机制,投入资金4万元,助力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2万元,开展消费扶贫,激发群众增收内生动力。
倾情回应群众涉法诉求。坚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推进“赵树理调解模式”,针对因亲友、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全市率先建立并推行赔偿保证金[6]机制,共提存保证金23.23万元,依法不起诉5件7人,及时定分止争,避免“小矛盾”成为“大麻烦”。用心用情用力做好“送上门的群众工作”,落实领导包案、释法说理等机制,16件信访均得到实质性化解。坚持办案全过程矛盾化解,对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并获改判,被告人、受害人携手送来锦旗,实现了“三个效果[7]”有机统一,经验做法被中央政法委官方网站中国长安网登载。推进检察听证室规范化建设,组织公开听证[8]37件次,通过网络直播4件次,让案件以更加透明的方式走入公众视野。
倾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起诉7人,全部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用心挽救涉嫌轻微犯罪、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不起诉6人,向家长制发《督促监护令[9]》9份。落实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开展检察开放日、校园法治宣讲等活动18次,受众4000余人,2名干警被评为全市优秀法治副校长。协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系统治理,联合县公安局、教育局等单位出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工作细则》,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经验被省检察院推广。
四、坚持为法治担当,依法维护公平正义
聚焦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系统抓实监督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刑事检察优化提升。加强立案和侦查监督,与公安机关健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共同推进实质化运行,监督立案29件、撤案2件,纠正漏捕、漏诉6人,纠正侦查违法行为87件,实现刑事执法和检察监督规范化双提升。加强审判活动监督,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9次,促进法检办案尺度统一。强化刑事执行活动监督,纠正脱管漏管、监管活动违法等问题60件,监督收监1人,对确需跨地域活动的8名矫正对象给予支持,社区矫正监督“四·四”工作法被法治时代网登载。
民事行政检察精准有力。办理民事申诉案件47件,行政监督案件10件,制发检察建议13件。巩固深化虚假诉讼[10]专项监督活动,积极推进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对接联合办案,就刑事检察部门发现的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向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被采纳。持续深入开展行政检察护航民生民利专项监督,与县人社局联合出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作配合意见》,开展欠薪问题整治专项行动,督促相关主管部门纠正工程建设违法分包2件,帮助16名农民工追回欠薪 22万元。
公益诉讼检察稳中求进。做大做强守护公益“朋友圈”,以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方式解决公益受损问题87件,实现法律监督双赢多赢共赢。坚持“谁破坏,谁修复”原则,联合相关部门建设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绿化林,对李某某等人盗挖林木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当事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金4.7万元,以盗伐数量的5倍进行补种。积极守护烈士英魂,推动豆庄烈士陵园易址迁建,该案被市检察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评为红色资源保护典型案例。聚焦“一泓清水入黄河”,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同向发力,开展联合巡河74人次,立案27件,督促清理河道周边垃圾、废弃物等60余吨,与市检察院合办的督促整治沁河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被省检察院评为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工作典型案例。
五、坚持为监督提质,奋力推进改革创新
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履职方式,与时俱进优化监督方式方法。
攥指成拳凝聚监督合力。积极争取县委政法委支持,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加强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和县检察院法律监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助力构建更加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相关做法受到省检察院肯定,被最高检《检察日报》正义网登载。在全省率先构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相互衔接转化机制,双向移送各类线索32条,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5件,建筑垃圾违法堆放、共享单车治理难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改,衔接转化机制优势逐步转变为社会治理效能。
积极推进数字检察。坚持“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遵循“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延伸的路径,主动争取相关职能部门支持,共建数据共享机制,探索创建医保诈骗、司法救助等6个数字监督模型[11],筛查信息3900余条,发现案件线索5条,“从业禁止类案监督模型”获全省检察机关首届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三等奖。以数字检察赋能“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精准打破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壁垒,督促复垦土地400余亩,追缴耕地、林地占用税1600万元。
能动参与社会治理。以检察履责“我管”促职能部门依法“都管”,推动检察建议采纳和落实情况纳入全县平安建设考核,督促寄递管理、交通安全等14个行业领域堵漏建制,以办案“小切口”带动治理“大变化”。坚持“不起诉不等于无责”,抓实不起诉案件非刑罚责任[12]衔接、追究、落实,适用社会公益服务25人次,建议行政机关作出处罚19人。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开展普法活动16次,依托“沁水检察”公众号发布原创宣传信息142条,与市检察院合拍的微电影《春梅》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三微”展播活动优秀作品。
六、坚持为发展强基,锻造过硬检察铁军
坚持聚精会神打基础,坚定不移守底线,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强化人才培养,淬炼专业素能。深化“周学月考季评”平台运用,组织干警参加各类业务培训200余人次,干警上台讲课43人次,学习氛围日趋浓厚。以最高检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为指引,常态化推进业务研判,有效补齐两项监督[13]、刑事执行等业务短板。严格执行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正负面清单,院领导带头办理各类案件132件,占全院办案总量的23%。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在办案实践中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1名干警获市检察院专项嘉奖,2篇理论文章获省级奖项。
注重科学管理,激励担当作为。出台《青年人才培养实施方案》,为检察事业聚合力、添动力、增活力,6名青年干警在市级以上业务竞赛中获奖。做细做实业绩考核,围绕办案质量、效率、效果三项指标,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倒逼提升履职效能,院第三检察部被评为晋城市“最美巾帼奋斗集体”。大力选用“狮子型”“老黄牛型”干部,补充党组成员1名,遴选入额检察官2人,职务职级晋升15人,干警干事创业精气神充分激发。
严格正风肃纪,涵养清廉本色。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持续打造“沁检清风”清廉机关品牌,推动检察队伍风气持续向好。注重抓早抓小,防患未然,开展专项督察12次,排查部门风险点14个、岗位风险点32个,修订完善制度机制5项。严防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共填报“三个规定[14]”及重大事项16件,“三个导向”工作法受到省检察院调研肯定并在全省推广。全力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定期会商机制和成果运用,健全纪检监察与检务督察工作配合机制,实现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同向发力、同频共振。
各位代表,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一年来,县检察院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会议、参加检察活动61人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监督检察办案81件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检察员4人。完善代表委员意见建议落实机制,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60余人次,面对面向代表汇报检察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就审议报告、视察座谈提出的75条意见建议,逐条研究落实,把饱含的民声民意转化为公正司法、检察为民的具体举措。
各位代表,我们深知沁水检察事业迈出的每一个发展步伐,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靠的是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得益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的大力支持,县政法部门的通力协作,离不开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监督和帮助。在此,我谨代表县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沁水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一是司法理念有待进一步转变。服务大局、检察为民还需进一步创新思维、完善举措,重打击轻保护、重办案轻监督、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问题仍然存在。二是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提升。检察业务管理还不够科学完善,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工作机制建设仍有欠缺。三是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抓实。全面从严治检责任落实还不够有力,干警履职能力、职业素养还不能适应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对此,我们将以更大的决心、更实的举措破解难题、开创新局。
2024年工作安排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检察工作责任重大,县检察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县委十四届八次全会、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和本次会议决议,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县委“三地三区五提升”战略部署,深化创新能动履职,着力推进沁水检察工作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沁水篇章贡献更多检察力量。重点抓好以下5个方面工作。
一、时刻牢记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以更强担当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坚持把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持续加强机关党建,努力擦亮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的鲜明政治底色。坚决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作为最高原则,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各项决策部署,以实际行动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
二、时刻牢记服务大局的使命任务,以更优服务护航经济社会发展
紧扣县委部署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扎实做好检察环节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各项工作,推动更多“检察元素”融入“发展要素”。积极投入更高水平的平安沁水、法治沁水建设,纵深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扎实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依法惩治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犯罪,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成果,主动为重大产业项目及市场主体保驾护航。持续跟进落实最高检一至八号检察建议,以诉源治理助推社会治理。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守护好沁河的“一泓清水、两岸青山”。
三、时刻牢记司法为民的履职宗旨,以更深情怀落实人民至上理念
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把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融入检察工作各环节全过程。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从严惩治养老诈骗,聚焦社区团购、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涉食品安全问题开展专项监督。积极构建有沁水特色的轻罪治理体系,推进简案快办机制建设,推动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持续优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公开听证、支持起诉等举措,守护民生法治底线。
四、时刻牢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以更好履职提升法律监督成效
着力构建“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深入推动法律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纪检监察、执法监督等贯通协调。做深刑事检察,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非法取证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开展重点监督。做精民事检察,加强对民事生效裁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做实行政检察,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常态化。做广公益诉讼检察,探索在重点区域、行业单位设立检察公益诉讼联络站,不断延伸公共利益保护“触角”。跟进落实最高检数字检察建设规划,内外联动加强数据整合、管理、应用,以“数字革命”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整体提质增效。
五、时刻牢记砥砺奋进的目标要求,以更高标准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积极培育“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新时代检察精神,强化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以正确政绩观引领沁水检察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持续改善检察队伍人才结构,深入推进人才培养、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建设,让“人才活水”竞相涌流。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持续抓好“三个规定”落实,深化纠治“四风”和司法不正之风,营造沁水检察“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
各位代表,大道至简,实干为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县检察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精神,紧扣县委和市检察院各项决策部署,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锐意进取,敢作善为,不断开创沁水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沁水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
相关用语说明
1.“一包”“三联”“五同”党建工作法:“一包”指:院领导包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信访案件;三联”指:党组成员联系科室、党支部委员联系党小组、党小组组长联系党员;“五同”指: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考核。
2.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具体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3.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4.四大检察:是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5.支持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履职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赔偿保证金机制: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但被害方拒绝接受赔偿或者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在公证机构足额缴存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7.三个效果:即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为国家大局服务,为社会发展护航。社会效果,是指法律监督结果要契合社会大众的朴素价值观,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更多地体现出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法律效果,意味着在遵从程序规范的同时应当使得监督结果符合实质正义。
8.(检察)公开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听证会可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也可由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请,经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批准召开。听证会参加人员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9.督促监护令: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受到侵害的时候,督促、引导父母对孩子履行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10.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11.数字监督模型:指检察机关依托数字化技术,通过数据建模发现风险点与监督点,探索智慧监督方式,更为主动地进行法律监督与社会治理的一种全新模式,涵盖了“四大检察”各项检察业务,模型运行步骤包括:数据获取、计算研判、线索标记、结果入库、风险提示等。
12.不起诉案件非刑罚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13.两项监督:即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可分为监督立案、监督撤案、监督移送。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14.“三个规定”: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简称“三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