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沁水县2025年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沁水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后,由大会主席团提交沁水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第二条 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参加投票表决的代表应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
第三条 本次大会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为15项,按照20%的差额比例差额3项,由代表投票决定12项。
第四条 民生实事项目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第五条 代表对表决票上所列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表示赞成的,在该候选项目左边的方格内画“√”,不赞成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
每张表决票上所选赞成项目等于或少于12项的为有效票,多于12项的为无效票。
填写表决票时,应当笔迹清楚,符号正确。如遇符号不清,对无法辨认的部分视作无效。
第六条 民生实事项目表决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6名,总计票人1名,计票工作人员若干名。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由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推选,然后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检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从工作人员中指定。
第七条 大会会场设3个票箱,不设流动票箱。
第八条 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首先投票,大会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照座区依次投票。不能委托投票。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清点表决票,由总监票人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主持人宣布表决是否有效。
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表决无效时,应重新进行表决。
第十条 按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获得的赞成票数多少,从高至低依次选定12项。
如果获得赞成票的候选项目有2项及以上票数相等的,按投资规模从大到小的顺序确定。
第十一条 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呈送表决结果报告单,经大会主席团确认后,由大会执行主席主持人向大会宣布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并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本次会议民生实事项目表决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本票决办法经沁水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