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组成之一,由国家强制实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保险费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时,能够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用人单位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以本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医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为医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 工资的300%为医保个人缴费基数上限。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以本统筹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之年为界,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实施后按年足额缴费的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7.参保了职工医保以后,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及使用范围是什么?
职工个人账户每月按缴费基数的2%划入(每月从个人账户中抵扣0.15%用于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实际医保个人账户到账比例为1.85%)。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同时也可以个人账户共济后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为家庭成员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
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了养老退休手续,还需缴纳职工医保保险费用吗?如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该如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医保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可办理医疗保险退休登记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目前缴费年限不足的,可继续按规定缴费,也可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9.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工医保应该如何办理?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基金期间,由失业保险为其代缴职工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参保单位信息变更或注销有什么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因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法人等信息事项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登记。
11.若参保职工去世后,医保个人账户有余额可以提取出来吗?
可以。参保人去世后,其亲属或参保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死亡信息,主动申请注销其医疗保障凭证,并积极配合完成医保账户清理工作。然后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业务,所需资料: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另外因死亡支取的由单位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或户口注销证;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保关系的情况说明;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
特别提示:因医保政策会根据国家及地方统筹规划进行动态更新与调整,我们将第一时间发布最新政策变动。请您在了解医保政策、办理医保业务时,以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为准,避免因信息滞后影响您的医保待遇享受。
若您对医保工作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咨询电话:0356-3181589
沁水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