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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支付政策

发布时间:2025-10-10 08:30:14 信息来源:沁水县人民政府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需要另外交大病保险费吗?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居民大病保险,不用额外缴费,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定的相关待遇。

参加职工医保的需要缴纳大病保险费用。参保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都要参加大病保险。

2.职工的大病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大病保险费为每人(含在职、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每年96元。职工大病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人数(含退休)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职工(含退休)个人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缴纳。

3.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应如何报销?

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等相关规定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均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如特殊原因未在医疗机构直报的,需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4.城乡居民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一样吗?

不一样,支付政策分别如下:

参保城乡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累计支付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7万元),或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发生的合规费用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75%的比例支付;残疾、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起付线0.5万元,支付比例提高至78%;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0.5万元,支付比例提高至80%(此项不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参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累计支付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12万元),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省内90%、省外80%的比例给予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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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