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没有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2.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病历、处方、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3.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4.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5.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6.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7.拒绝或不配合医疗保障等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8.未按要求采集、上传药品追溯码。
法律责任及依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特别提示:因医保政策会根据国家及地方统筹规划进行动态更新与调整,我们将第一时间发布最新政策变动。请您在了解医保政策、办理医保业务时,以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为准,避免因信息滞后影响您的医保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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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356-3181589
沁水县医疗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