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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5-11-10 10:18:31 信息来源:沁水县人民政府

一、各科室通用类

(一)诱导虚假就医

1、通过减免费用、返还现金、给予物质好处、承诺免费吃喝、承诺免费体检等方式,拉拢诱导参保人员虚假住院、无指征住院、低标准住院;

2、留存参保人员医保凭证,空刷、套刷医保基金。

(二)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1、套用模版病历下达虚假医嘱、虚构检查检验项目、开具虚假处方、虚假开具药品;

2、药品耗材,申请医保支付数量大于实际采购、使用数量。

(三)伪造变造资料

1、雇佣无资质人员冒名违法开展诊疗活动;

2、伪造检查检验报告、篡改检查检验指标参数、伪造病历资料等。

(四)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申请医保支付的药品,超出药品说明书适应症范围或不符合医保药品目录限定支付条件。

(五)超标准收费

对6岁以上患者收取“6岁及以下加收”医疗服务费。

(六)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按日或按小时收费的项目,超过住院天数。

二、心血管内科类

(一)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或重复收费

开展心内诊疗,实际使用的一次性高值耗材数量与收费数量不符。

(二)串换项目

开展心内诊疗,不同厂家、不同规格、不同价格的一次性高值耗材之间相互串换收费。

1、将冠脉介入项目,如冠脉内支架置入术,串换为费用更高的冠脉腔内激光成形术、冠脉内膜旋磨术、定向冠脉内膜旋磨术等收费;

2、常规心电图检查各导联之间串换收费;

3、使用血压计、监护仪监测血压,按照动态血压监测进行收费;

4、动态心电图与遥测心电监护项目互相串换收费。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未开展相关诊疗项目,但收取对应诊疗费用。

(四)重复收费

1、开展冠脉腔内成形术、球囊扩张术、支架置入术、腔内激光成形术、内膜旋磨术、溶栓术、局部放射治疗术、局部药物释放治疗术、超声检查术、心肌血管重建术等冠脉介入项目,重复收取冠状动脉造影术费用;

2、开展冠脉造影术,重复收取选择性上肢动脉造影术费用;

3、开展同一段冠脉血管病变介入项目,如冠脉内支架置入术、内膜旋磨术、腔内激光成形术等,重复收取球囊扩张术、腔内成形术等费用;

4、开展同一段冠脉血管病变介入项目,如冠脉内膜旋磨术、腔内激光成形术等,重复收取支架置入费用;

5、开展经血管介入诊疗项目,如冠脉造影术、多普勒血流测量术、血管内超声检查、腔内成形术、支架置入术、激光成形术、溶栓术等,重复收取麻醉、穿刺、注射、置管等费用;

6、开展冠脉内局部放射治疗,重复收取同位素放射源及放疗装置的使用费用;

7、开展经皮左心耳封堵术项目,重复收取经皮房间隔穿刺术费用;

8、开展遥测心电监护,重复收取心电监测费用;

9、开展院内遥测心电监护项目,重复收取心电监测电话传输费用;

10、开展动脉内压力监测,重复收取持续有创性血压监测费用;

11、开展心脏复律除颤器安置术项目,重复收取电生理检查费用;

12、开展经食管心脏调搏项目,重复收取心电图费用;

13、开展持续有创性血压监测,重复收取心电监测费用。

(五)超标准收费

1、开展经血管介入项目,扩张多支血管超出计价标准。如:定向冠脉内膜旋切术、经皮冠状动脉内支架置入术(STENT)、经皮冠状动脉腔内激光成形术(ELCA)、高速冠状动脉内膜旋磨术等;

2、未按照心电生理、心功能检查项目的计价标准收费。如:有创性血流动力学监测、有创性血流动力学监测(床旁)、有创性心内电生理检查、动态心电图、起搏器功能分析和随访等。

(六)分解收费

将常规心电图检查(×通道加收),分解为多个较少通道加收(如十二通道加收、三通道加收)项目收费。

(七)过度诊疗

开展心电监测时,重复收取动态血压监测或动态心电图监测费用。

三、骨科类

(一)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或重复收费

骨科一次性使用高值耗材(如髓内钉、螺钉、金属接骨板、关节钢板、骨针、人工骨、异体骨、固定棒、椎间融合器、骨水泥、脊柱内镜、等离子刀头、钛板等),收费数量超出实际使用数量。

(二)串换项目

1、骨科一次性使用高值耗材(如髓内钉、螺钉、金属接骨板、关节钢板、骨针、人工骨、异体骨、固定棒、椎间融合器、骨水泥、脊柱内镜、等离子刀头、钛板等),不同厂家、不同规格、不同价格之间相互串换收费;

2、将椎间盘消融治疗操作串换为心脏电生理诊疗项目分类下的射频消融术收费;

3、开展椎间盘突出症治疗,将热凝治疗串换为椎间盘消融术进行收费;

4、各类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间相互串换收费;

5、不同的中医骨科手法整复术之间串换收费。

(三)分解收费

将成套购买的人工关节、内固定材料等拆分为单个组件收费,单个组件收取费用之和大于成套费用。   

(四)转嫁费用

医院将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耗材费用让患者自费支付,或将住院发生的耗材费用让患者在门诊支付,或让患者到院外购买的行为。

(五)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未开展相关诊疗项目,但收取对应诊疗费用。

(六)重复收费

1、开展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胸椎腰椎前路内固定术等手术,重复收取脊髓和神经根粘连松解术;

2、开展椎间盘切除术、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等椎间手术,重复收取椎管扩大减压术、椎板切除减压术、椎管扩大成形术等费用;

3、开展椎间盘髓核摘除术、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重复收取椎间盘摘除术、椎间盘消融术费用;

4、开展肩锁关节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重复收取韧带重建术费用;

5、开展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重复收取手法牵引复位术、骨折经皮钳夹复位术等费用;

6、开展关节镜下半月板修整术、韧带重建术、骨折复位固定术、滑膜切除术等,重复收取关节镜加收费用;

7、开展腔镜手术期间,重复收取腔镜检查费用;

8、开展关节腔灌注治疗,重复收取关节穿刺术费用;

9、开展关节置换术,重复收取关节滑膜切除术、关节松解术等费用;

10、开展膝关节清理术时,重复收取关节滑膜切除术费用;

11、开展断指再植术,重复收取肌腱吻合术、神经吻合术、小动脉吻合术等费用;

12、医院进行“肩袖破裂修补术”,手术记录中无关于肩关节外展术中斜方肌、背阔肌止点等的转移、固定、重建等操作记录,医院将手术过程中缝合肌腱等步骤操作重复收取“肩外展功能重建术(同一切口下另一手术)”项目费用;

13、开展内固定物取出术时,重复收取肌腱粘连松解术费用;

14、普通手术切口的缝合步骤,按照皮瓣成形术进行收费。

(七)超标准收费

1、开展经皮椎体成形术,未按诊疗项目计价单位进行收费;

2、经同一切口进行的两种不同疾病的手术,次要手术未按照诊疗项目计价标准收费;同一手术项目中两个以上切口的手术,第二个以上的切口未按诊疗项目计价标准收费;

3、未按照电/气钻、电/气锯、高频电刀等手术使用设备加收计价单位收费;

4、开展C型臂术中透视等项目,未按照计价标准进行收费;

5、开展骨密度测定等项目,未按照计价标准进行收费;

6、开展腔镜等微创类手术时,超标准收取特大换药或大换药费用。

四、血液净化类

(一)重复收费

1、将血液透析、血液灌流、血液滤过等项目中不能单独收费的一次性耗材进行额外收费;

2、开展连续性血液净化/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重复收取同时段血液透析费用;

3、开展血液灌流,重复收取同时段血液透析费用;

4、按小时收费的血液净化类诊疗项目(如自动腹膜透析、连续性血液净化等),收费数量超过实际提供的诊疗服务数量;

5、开展血液透析或血液透析滤过治疗时,将测量血压或一般生命体征测量,按照血透监测收费;

6、开展人工肝治疗项目,重复收取血浆置换术费用。

(二)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或重复收费

未开展相关诊疗项目,但收取对应诊疗费用。

(三)违规类型:超标准收费

1、按次收费的血液净化类诊疗项目(如血液透析、血液灌流、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透监测等),按治疗时长进行收费;

2、血浆置换术实际开展项目为机采,计价单位为“次”,医院按照手工法的“毫升”进行收费。

(四)分解收费

将血液透析滤过项目分解为多个项目分别收费。

(五)串换项目

1、开展血液净化类诊疗项目时,将费用较低的项目串换成费用较高的项目进行收费;

2、实际开展项目为人工肝治疗,但按照价格更高的血浆置换术进行收费。

五、康复类

(一)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未开展相关诊疗项目,但收取对应诊疗费用。

(二)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1、非康复专业人员开展康复类医疗项目并收费。

2、开展言语能力筛查,将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适应症和支付次数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3、开展吞咽功能障碍检查,将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次数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4、开展手功能评定,将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适应症;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的总时间或评定间隔时间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5、开展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将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适应症;1个疾病过程支付超过4次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6、开展言语训练,将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适应症;不符合医保支付的总时长或每日支付次数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7、开展脑瘫肢体综合训练,将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对象;不符合医保支付年龄限制;同时开展运动疗法时,超出医保支付限制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8、开展截瘫肢体综合训练,将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天数及频次;同时使用运动疗法时,超出医保支付限制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9、开展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将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天数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10、开展运动疗法,将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适应症;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天数及频次;与偏瘫、脑瘫或截瘫肢体综合训练同时使用时,不符合医保支付限制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11、开展大关节松动训练,将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适应症;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天数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12、开展电动起立床训练,将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场景;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康复目标;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天数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13、开展徒手手功能训练,将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适应症;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天数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14、开展作业疗法,将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适应症;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天数及频次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15、开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将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天数及频次;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不符合医保支付限制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16、开展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将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适应症;不符合人员资质限制;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天数及频次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17、开展日常生活动作训练,将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适应症;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天数;不符合医保继续支付的限定条件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18、开展吞咽功能障碍训练,将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适应症;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医院限制;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天数及频次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19、开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将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适应症;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天数及频次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或串换项目

没有康复治疗设备,收取应使用设备的康复治疗项目费用。

(四)串换项目

将使用冰袋降温的操作,按照使用专用设备进行的冷疗治疗进行收费。

(五)超标准收费

开展运动功能检查、关节松动训练等康复类诊疗服务,未按照计价标准进行收费。

六、医学影像类

(一)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1、未开展相关诊疗项目,但收取对应诊疗费用;

2、开具不符合患者性别的彩超检查项目并收费;

3、开展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时,未进行三维重建操作,但收取三维重建费用。

(二)重复收费

1、开展X线摄影检查并收费,重复收取X线透视费用;

2、开展数字化摄影(DR) ,收取胶片费用超出实际使用张数;

3、开展CT、磁共振等增强扫描,重复收取平扫费用;

4、开展经皮超选择性动脉造影,重复收取经皮选择性动脉造影;

5、开展某一系统的X线、超声等影像检查时,将该系统组成部分另行收费;

6、开展非超声检查项目并收费,重复收取属于超声检查项目类别下的图像记录费用;

7、收取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同时收取彩色打印照片、彩色胶片照相费用;

8、开展床旁检查(如X线透视检查、超声检查等)并收费,同时重复收取同类常规检查费用;

9、开展临床操作的磁共振引导,收取引导费用时,重复收取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平扫、磁共振增强扫描、磁共振心脏功能检查、磁共振血管成像(MRA)等检查费用;

10、开展临床操作的CT引导,收取引导费用时,重复收取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X线计算机体层(CT)增强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成像等检查费用;

11、开展临床操作的B超引导,收取引导费用时,重复收取单脏器B超检查、B超常规检查、胃肠充盈造影B超检查、大肠灌肠造影B超检查、浅表组织器官B超检查和相关图文报告费用;

12、开展临床操作的彩色多普勒超声引导,收取引导费用时,重复收取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浅表器官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颅内段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门静脉系彩色多普勒超声、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和相关图文报告费用;

13、为患者行全口曲面断层摄影时,同时收取曲面体层摄影(颌全景成像)和数字化摄影费用;

14、开展脏器断层显像,重复收取螺旋CT平扫费用。

(三)串换项目

1、开展数字化摄影(DR) ,将胶片等一次性耗材费用串换为诊疗项目收费;

2、将在低分辨率、低排数、低场强设备上开展的CT、磁共振检查按照高分辨率、高排数、高场强设备计价收费;

3、将“普通CT平扫”串换为“螺旋CT平扫”。

(四)过度检查

1、无指征为住院患者普通开展胸部CT检查并收取费用;

2、将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使用心电或呼吸门控加收),作为常规检查,向大多数患者普遍开展并收费;

3、为住院患者开展彩色腹部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时,普遍无指征开展妇科、泌尿系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并收取费用;

4、为住院患者,普遍无指征开展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并收取费用;

5、无指征为住院患者普遍开展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左心功能测定、室壁运动分析、组织多普勒显像(TDI)等检查并收费。

(五)超标准收费

1、为同一患者开展多个部位或多次同类影像检查(如CT、磁共振等),未按计价标准收费;

2、违反妇科、腹部、泌尿系、产科、浅表器官、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等影像检查项目计价单位收费;

3、同一时间开展多部位CT、磁共振检查时,未按照第二、第三部位加收收费,全部按第一部位收费。

(六)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未经批准开展诊疗项目并“套码”收费。

七、临床检验类

(一)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未开展相关诊疗项目,但收取对应诊疗费用。

(二)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1、将用于临床试验的检验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

2、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情况下违规开展检验检测项目。

(三)过度检查

1、将粪寄生虫镜检作为入院常规检查普遍开展;

2、向无指征患者普遍开展血浆D-二聚体测定;

3、无指征同时开展C—反应蛋白测定、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

4、医院部分科室将血清载脂蛋白AI测定作为入院患者的常规检查,对大量无相关疾病指征的患者开展检验;

5、医院部分科室将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作为入院患者的常规检查,对大量无相关疾病指征的患者开展检验;

6、医院部分科室将肌红蛋白测定作为入院患者的常规检查,对大量无相关疾病指征的患者开展检验;

7、为住院患者开展肾功能检查时,无指征普遍开展血清胱抑素测定;

8、医院部分科室将血浆乳酸测定作为入院患者的常规检查,对大量无相关疾病指征的患者开展检验;

9、将电解质检测与镁测定设置为检查套餐,无指征为住院患者普遍进行检测;

10、将电解质检测与钙测定、无机磷测定打包为检查套餐,无指征为住院患者普遍开展检测;

11、医院部分科室将B型钠尿肽、B型钠尿肽前体等测定作为入院患者的常规检查,对大量无相关疾病指征的患者开展检验;

12、无指征同时开展B型钠尿肽、B型钠尿肽前体测定;

13、为开展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患者普遍开具不加热血清反应素试验;

14、医院将血栓弹力图试验作为入院患者的常规检查,对大量无相关疾病指征的患者开展检查并收费;

15、医院将糖化血红蛋白测定作为入院患者的常规检查,对大量无相关疾病指征的患者开展检验并收费;或某患者同一次住院期间90天内反复进行多次糖化血红蛋白测定检查;

16、非肝炎患者,住院期间多次测定乙肝、丙肝抗体;

17、将血清α-L-岩藻糖苷酶测定作为入院患者的常规检查,对大量无相关疾病指征的患者开展检验并收费;

18、将甲胎蛋白测定作为入院患者的常规检查,对大量无相关疾病指征的患者开展检验并收费;

19、将癌胚抗原、糖类抗原作为入院患者的常规检查,对大量无相关疾病指征的患者开展检验并收费;

20、将各种白介素测定、干扰素测定、肿瘤坏死因素测定等作为入院患者的常规检查,对大量无相关疾病指征的患者开展检验并收费;

21、将前列腺特异性抗原作为普通人群入院常规检查,对大量非前列腺相关疾病的患者开展检测并收费;

22、对同一患者同时多次开展血清总蛋白、血清白蛋白测定;

23、对同一患者同时多次开展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

24、将β2微球蛋白作为大多数科室的常规检验项目,向大量无相关疾病指征的患者开展检验并收费;

25、将甲型肝炎抗体测定、戊型肝炎抗体测定作为传染病筛查的常规项目,对所有入院患者进行筛查;

26、将高铁血红蛋白测定及还原型高铁血红蛋白测定作为血气分析捆绑项目进行检测并收费;

27、将血一氧化碳分析作为血气分析捆绑项目进行检测并收费。

(四)重复收费

1、开展血气分析,同时重复收取血清碳酸氢盐(HCO3)测定费用;

2、开展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重复收取骨髓有核细胞计数费用;

3、开展血气分析,同时重复收取钾离子测定、钠离子测定和氯离子测定费用。

(五)超标准收费

1、开展血栓弹力图试验,未按照检验项目计价单位收费;

2、开展新生儿经皮胆红素测定,未按照计价标准进行费。

(六)串换项目

1、将电极法进行的钠测定、钾测定、铁测定、钙测定等,按照价格更高的干化学法进行收费;

2、将酶法、电极法进行的葡萄糖测定,按照价格更高的干化学法进行收费;

3、将各种免疫学方法测定的血清肌钙蛋白T、肌钙蛋白Ⅰ、肌红蛋白,按照价格更高的化学发光法进行收费;

4、未使用间接胆红素试剂,通过计算方式算出间接胆红素检查结果并收费;

5、将B型钠尿肽前体 (PRO-BNP)测定、N端-B型钠尿肽前体(NT- ProBNP)测定相互串换收费。

八、肿瘤类

(一)重复收费

1、开展肺癌根治术,重复收取淋巴结清扫和(或)胸腔闭式引流术费用;

2、开展甲状腺癌扩大根治术,重复收取甲状腺癌根治术和(或)淋巴结清扫术费用;

3、开展乳腺癌根治术/乳腺癌扩大根治术,重复收取乳腺肿物切除术和(或)单纯乳房切除术费用;

4、开展根治性宫颈切除术,重复收取盆腔淋巴结清扫术费用;

5、开展肺癌根治术、肺叶切除术、肺楔形切除术、肺大泡切除修补术等,重复收取胸腔闭式引流术费用;

6、开展肿瘤全身断层显像,重复收取人工报告费用。

(二)串换项目

1、将腹部体表良性病变切除,串换为腹壁肿瘤切除术收费;

2、医院无集中配液中心,串换此项目收费。

(三)超标准收费

1、开展乳腺肿物穿刺术、立体定向脑内靶点毁损术等手术,未按照计价标准收费;

2、开展体表肿物切除术等手术,未按照同一切口、不同切口手术计价标准收费;

3、合金模具、填充模具设计及制作,未按计价标准收费;

4、适形调强放射治疗(IMRT),未按计价标准收费;

5、高强度超声聚焦刀治疗,未按计价标准收费;

6、肿瘤患者深部热疗,未按计价标准收费;

7、131碘-MIBG恶性肿瘤治疗、131碘-肿瘤抗体放免治疗,未按计价标准收费;

8、18氟-脱氧葡萄糖断层显像系列诊疗项目(包括肿瘤显像、心肌代谢显像、脑显像等),未按计价标准收费。

九、麻醉类

(一)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未开展相关诊疗项目,但收取对应诊疗费用。

(二)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或重复收费

1、吸入麻醉药品、静脉麻醉药品的收费数量大于实际使用数量;

2、对不符合控制性降压适用范围(如不能耐受、非保护重要脏器氧供等)的患者,收取控制性降压费用。

(三)重复收费

1、各种麻醉方式(如全身麻醉、神经阻滞麻醉、椎管内麻醉、局部麻醉等),收费时长大于实际麻醉记录时长;

2、开展局部浸润麻醉,重复收取表面麻醉费用;

3、开展椎管内麻醉(包括腰麻、硬膜外阻滞、腰麻硬膜外联合阻滞、椎管内阻滞分娩镇痛、分娩镇痛)项目,重复收取椎管内置管术费用;

4、开展椎管内阻滞分娩镇痛、分娩镇痛等项目,重复收取椎管内麻醉和(或)局部麻醉和(或)表面麻醉费用;

5、开展基础麻醉,重复收取强化麻醉费用;

6、开展全身麻醉,重复收取气管插管费用;

7、开展麻醉中监测,重复收取持续有创性血压监测、心电监测、氧饱和度等监测费用;

8、开展麻醉恢复室监护,重复收取吸痰护理费用。

(四)超标准收费

1、医院无麻醉恢复室,收取麻醉恢复室监护费用;

2、开展全身麻醉、椎管内麻醉、神经阻滞麻醉,未按诊疗项目计价标准收费;

3、开展支气管内麻醉,未按诊疗项目计价标准收费;

4、开展术后镇痛、术后镇痛(分娩),未按诊疗项目计价标准(如:次、小时、天、侧、例等)收费;

5、开展麻醉分析,未按诊疗项目计价标准收费;

6、开展血液加温治疗,未按诊疗项目计价标准收费。

(五)过度诊疗

1、向非全身麻醉状态的患者,收取麻醉深度电生理监测费用;

2、对未使用肌肉松弛药物的全身麻醉患者,开展麻醉中肌松监测并收费;

3、对不符合脑电双频指数监测适用范围(如非全麻、非儿童重症监护病房镇静镇痛、深度睡眠等)的患者,收取脑电双频指数监测费用;

4、医院无指征普遍开展特殊方法气管插管术。

(六)串换项目

开展气管插管术,但按照特殊方法气管插管术收费。

十、重症医学类

(一)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未开展相关诊疗项目,但收取对应诊疗费用。

(二)过度诊疗或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对不符合康复治疗适应症范围的患者开展康复治疗项目,或未开展康复治疗但收取相应费用。

(三)重复收费

1、开展静脉高营养治疗,重复收取静脉用药集中配置费用;

2、呼吸机、心电监护、连续静脉压监护、动态血压监测、连续性血液净化等计价单位为小时,医院计费总时长大于患者实际入ICU 总时长;

3、医院开展重症监护等并对应收费,重复收取口腔护理、皮肤护理、会阴护理、肛周护理、心理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等费用;

4、开展特级护理、一级护理,重复收取一般专项护理费用。

(四)超标准收费

开展抢救项目(如大抢救、中抢救、小抢救等),超出计价标准。

(五)串换项目

1、开展经纤支镜治疗,按照经纤支镜特殊治疗进行收费;

2、将普通病房床位,串换为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进行收费;

3、将急诊监护费拆分为重症监护、心电监测、血氧饱和度监测、床位费等进行收费。

法律责任及依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如有以上行为,将责令改正,并退回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如故意骗取医保基金,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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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