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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医保基金使用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5-11-14 08:30:40 信息来源:沁水县人民政府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1、主动将本人医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出借给亲属、朋友使用;

2、默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医保凭证在医疗机构挂号、就诊、购药。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1、同时在两地参保并试图重复报销同一笔医疗费用;

2、第三方责任事故(如工伤、交通事故)已获赔偿,仍通过医保报销医疗费用;

3、隐瞒第三方责任,谎称“无他方责任人”骗取医保支付。

三、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或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1、通过虚构病情、超量开药等方式套取药品并转卖他人牟利;

2、将医保药品出售给药贩子或药店;

3、配合药店“刷卡返现”、兑换生活用品等套现行为。

四、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1、冒用死亡参保人医保凭证继续购药;

2、使用亲属、他人医保卡挂号就诊(例如:男性买女性药、女性买男性药、成人买小孩药);

3、使用他人特殊病种待遇资格套取高价药品。

五、伪造、变造资料或虚构服务骗取医保基金

1、伪造外伤无责任承诺书、医学诊断书等文书;

2、配合医师篡改病历、虚开处方或虚构诊疗项目;

3、与医疗机构串通,虚记费用、空刷医保卡。

法律责任及依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参保个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提示:因医保政策会根据国家及地方统筹规划进行动态更新与调整,我们将第一时间发布最新政策变动。请您在了解医保政策、办理医保业务时,以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为准,避免因信息滞后影响您的医保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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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