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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失信案例】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11 11:11:59 信息来源:准格尔市场监管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4日,准格尔旗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到刘某的投诉举报,立即去往现场核实情况,经核实2024年9月23日经营者驻店地址以搬迁升级改造为由停业。导致消费者充值的会员卡余额无法消费 ,涉及人数180多人,消费者要求退还卡里剩余费用。 

  处理过程 

  准格尔旗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联系该经营者电话打不通 即使打通也没人接,最终经工作人员多方查询得知该经营者在乌兰察布市还经营有其他场所。准格尔旗消保中心立即与内蒙古自治区消协取得联系,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了解情况后,与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后决定启动三级联动异地调处。随后准格尔旗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赶赴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调解工作,经多方努力,经营者最终同意在2024年12月6日下午来准格尔旗与消费者进行协商解决预付卡停止使用事项,经多次协商现场调解,最终经营者指定准格尔旗三四五茶餐会馆可以进行消费,消费者(代表方)和商家双方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消保中心提示 

  一、要谨慎选择商家。办卡前要注意看清经营者营业执照,确认经营主体资格,看商家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是否一致。办卡后看出具发票是否与执照上的单位名称一致。选择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的商家。 

  二、要理性卡内充值。办理预付卡充值时按照自己实际需求充值。不要被商家宣传优惠折扣而冲动消费,尽量不要一次充入过多金额,以免商家停业走人、携款潜逃、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等损失。 

  三、要签订有效合同。办理预付卡时,不要轻信一些商家口头承诺,务必要签订书面合同。看清合同内容。事先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日后可能产生的消费争议提供解决的途径和依据,对不合理的条款内容,要及时纠正。 

  四、要保存消费凭据。办理预付卡充值后,一定要索要相关发票凭据,妥善保管好发票和消费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便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充值金额较大的消费卡,要做好备份,每次消费后注意核对余额动态,以防卡内余额缺失。 

  五、要主动维权。办理预付卡充值后,按照约定条款消费。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根据相关证据追索相应赔偿,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在此,准格尔旗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预付卡充值勿冲动,相关风险需知悉。 

案例二、购买新车警示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4日,准格尔旗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宋某的投诉举报,立即去往现场核实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在鄂尔多斯市万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比亚迪新能源汽车,开回家无意中在车内中控显示屏中有这辆车在其他场所摆放过的照片,怀疑这辆车是展车,要求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 

  在受理了投诉后,准格尔旗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就消费者所反映的具体情况与鄂尔多斯市万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进行核实,经工作人员现场调解,经营者积极配合赔偿消费者20,000元,并给消费者赔礼道歉,双方达成协议,消费者满意。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保中心提示 

  针对此类预付式消费及汽车销售纠纷,消费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 购车前:查验车辆信息‌ 

  ‌核查车辆状态‌: 

  要求经营者提供《车辆合格证》《交车检查表》,核对车辆出厂日期、里程数、维修记录等。 

  重点检查电子系统(如中控屏、行车电脑)是否有历史使用痕迹(如照片、导航记录)。 

  ‌明确车辆性质‌: 

  主动询问是否为展车、试驾车或库存车,要求书面承诺并写入合同条款。 

  ‌2. 交易中:留存书面证据‌ 

  ‌合同细节‌: 

  在购车合同中注明“交付车辆为全新未展示车”,并约定违约责任(如“若为展车,赔偿差价或更换车辆”)。 

  ‌交付验收‌: 

  提车时拍摄车辆外观、内饰及电子系统初始状态,要求经营者签署《车辆交付确认书》。 

  ‌3. 维权时:理性主张权利‌‌及时固定证据‌:发现异常(如中控屏照片)后,立即拍照、录像,并公证留存证据。 

案件三、餐饮合规合法警示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3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王某投诉举报,立即前往现场核实情况,经核实,在位于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黄天棉图村十字街路口的准格尔旗鑫卡啦烧烤店发现该店食品货架上放置的皮冻,净含量:500克/份,数量:1份;因该烧烤店没有设置凉菜间,当事人涉嫌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无凉菜间从事凉菜制售。 

  处理过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无凉菜间从事凉菜制售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4元并且罚款5000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对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5万元以上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罚款。 

  消保中心提示 

  1.消费者注意事项‌‌查看经营资质‌:就餐前留意店内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确认商家具备凉菜、生食等特定项目经营资质,‌观察卫生条件‌:凉菜、刺身等高风险食品应在独立透明专间制作,配备专用工具和消毒设备,若发现凉菜随意摆放或与热菜混合加工,可拒绝消费并举报。 

  2‌.留存消费凭证‌:保留点菜单、付款记录,若因食品问题就医,需保存病历、费用票据,便于后续维权。 

案例四、收费要合法合理 

  案情简介 

  2024年 5月14日下午,大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共接到“12345”市长热线平台转来关于反映准格尔旗大路镇萨瓦纳酒店演出团体收费问题等投诉工单8件,反映该演出团体收费不合理、宣传与实际不符等问题,请相关部门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 

  接到该工单后,适逢周日休息,如此多的集中投诉案件,其中肯定另有隐情。加之外来演出团体具有不确定性、流动性大,在与演出场地租赁单位联系后,了解到该演出团体在当天演出结束就有可能离开的情况后,大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迅速行动,一边及时与场地租赁方大路新区萨瓦纳酒店取得联系,告知酒店方想方设法拖住该演出团体,一边抽调在家休息的执法人员迅速从薛家湾赶赴大路新区萨瓦纳酒店现场查看情况。经调查,该演出团体的票价分为三档,演出场地为阶梯教室,实际演出开始并未进行分区就座,导致部分购买一等票的观众与其他购买二等票、三等票的观众坐在一起。了解到情况后,大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立即与演出团队主办方取得联系,在征得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投诉人退赔购票款一半的费用。至此,该起群体性集中投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保中心提示 

  一、保留证据‌:需保存宣传页面、购票记录、现场照片等,以便维权。 

  二、及时投诉‌:群体性投诉可通过12315或12345集中反馈,提升解决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