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单位(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2019年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表(表一)
(二)部门预算收入总表(表二)
(三)部门预算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表(表二附一)
(四)部门预算支出总表(表三)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表(表四)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表四附一)
(七)一般公共预算专项业务费计划表(表四附二)
(八)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表(表四附三)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表五)
(十)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表(表六)
(十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表(表七)
(十二)部门预算采购表(表八)
三、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沁水县司法局概况
(一)单位职能
1、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依法治县和法治沁水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县工作,指导检查全县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3、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的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4、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等相关社会法律顾问工作。
5、监督、管理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
6、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7、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8、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警车等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9、指导、监督全县司未予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备管理和警备督察工作。
10、负责开展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1、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县司法局设5个内设机构、1个公证处和14个派出机构。其中5个内设机构为: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股、公证律师股、基层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股、装备股。
沁水县司法局单位构成包括- 沁水县司法局为本级预算,无下属预算单位。
二、沁水县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批复表
三、沁水县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沁水县司法局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体说明及支出结构
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752.3326万元,收入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752.3326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683.2529万元,占总支出的9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9.0797万元,占总支出的 9.2 %。
(二)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财政预算752.3326万元,比2018年预算数增加57.556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项目资金增加。
(三)、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752.332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15.829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
日常公用经费152.202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四)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说明
项目支出184.3万元,主要用于普法宣传、律师公证管理、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业务用房改造工程欠款、办案和装备自采等工作。较2018年增加14万元、增长0.08%,主要原因是项目及项目金额增加。
(五)、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无基金预算。
(六)、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5万元,与去年一致。其中:公务接待费3万,与去年一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万元,与去年一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去年一致。
(七)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9年度本单位无政府采购预算。
(八)其他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83.8万元,较去年预算数减少4.2万元,下降0.05 %。
2、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我单位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3、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2018年,本单位完成了2018年部门预算批复的6个项目绩效目标申报工作,金额133.3万元,并对2017年6个项目进行绩效自评,自评价金额72万元。
四、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4、“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