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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进场交易项目见证服务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3-01-06 11:19:17 信息来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沁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交易数据真实性、交易现场规范性、交易行为合法性,根据《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和《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晋政办发〔2019〕9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交易中心登记进场的交易项目见证服务,从项目登记开始直至中标结果确认,涵盖项目登记、招标、投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第三条 见证服务是指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项目交易环节、交易过程、交易数据和交易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 交易中心见证服务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及时准确、高效便民的服务原则。

第五条 见证服务可以采用人工查验、系统记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完整性查验和记录。

第二章 交易见证

第六条 进场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出租人等)或其代理机构(根据代理协议代为履行实施主体职责)是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的责任主体,依法确定交易方式,依法组织交易活动,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参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交易文件示范文本。特殊项目不参照交易文件示范文本的,须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八条 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发布的同一项目信息应当与在其他媒介发布的信息内容一致。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区前,应当寄存通讯、录音或录像等电子设备。

第十条 交易中心交易监督科对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现场、评标评审现场情况实施全过程见证。

第三章 过程见证

第十一条 开标区现场见证服务。

(一)开标区主要指中心功能区所有开标室。开标室是中心提供给参加开标的相关人员举行开标及等候评标结果的场所。

(二)交易中心交易受理科负责开评标室场地的安排调整和开评标室电子显示屏信息。

(三)交易中心交易组织科根据开标室安排信息在开标前做好开评标室布置工作,负责管理开标区公共设施和维护开标区秩序、异常情况的处置。

(四)交易中心信息技术科工作人员根据开评标室安排信息在开标前做好开评标室设备调试及开评标过程中系统运行、维护保障工作。

(五)实施主体到场情况见证。开标当日,招标代理机构、项目招标人代表、行政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人员应在开标时间到达前到场,并领取工作牌,交易组织科人员要对各方主体到场情况及工作牌领取情况进行登记。

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职责和职能按时组织开标,不得迟到、早退、脱岗;现场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到场依法实施监督。

(六)开标情况见证。进场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在设置的时间解密;需要现场递交投标文件的要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组织投标人签到。交易监督科见证工作人员监控室见证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组织投标人代表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签到,对超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未到场仍然允许其参加开标的应及时予以提醒、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做好记录,按规定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七)开标程序见证。工程项目在系统解密后展示投标人报名名单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对投标人和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进行核验,交易监督科见证工作人员监控室见证过程;全流程电子交易项目由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八)解密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开标现场所有已解密的投标文件和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及时、完整地推送到评标室评标系统。

(九)系统解密后,由招标代理打印专家核验码,组织科核验专家人员身份并指引其进入相应评标室。

(十)开标结束至评标结束期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供应商代表应当留在开标室内等候评标结果以及评标专家要求的答疑澄清。供应商代表如提前离开,所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专家抽取见证服务。

(一)抽取结果确认见证。评标专家抽取由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前2个工作日在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系统进行评标专家预约抽取时间,预约时间到达后系统自动发起抽取专家操作。项目开标当日评标时间到达时,专家名单自动解密,由交易监督科工作人员打印评委专家抽取结果名单表,行政监督人员到监控室打电话确认专家身份。

(二)专家的补抽见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招标人确认,可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1.确定的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

2.确定的评标专家未能在规定时间到达评标现场或擅离职守的;

3.确定的评标专家无法胜任评标工作的;

4.确定的评标专家不遵守评标纪律,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终止评标活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评标区现场见证服务。

(一)评标区包括中心功能区的所有评标室。交易组织科工作人员负责专家接待服务和签到工作;负责维护评标区秩序和异常情况的处理;负责核验评标专家身份,对招标单位委派的代表参与评标的,须持有招标单位(采购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二)交易组织科工作人员根据评标室安排信息在评标前做好评标室用品布置(笔、水、A4纸、纸杯等)准备工作,保证评标期间当日的使用量。

(三)专家回避见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进入评标区条件见证。评标区入口处设有物品存放柜,评标专家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存放所有通讯电子设备及其它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随身物品后,方可进入评标区。

(五)评标过程由交易监督科工作人员在监控室通过音视频系统对评标现场进行见证,并配合现场行政监督人员处理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并作好记录,对拒不改正的,按规定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并协助调查处理。

(六)为了便于电子监控系统识别身份,进入评标区的现场工作人员均应穿工作服佩戴工作卡。

(七)评标区秩序见证。评标区域内应保持安静,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标现场管理规定,在指定的评标室或指定区域活动,不得随意串岗。

(八)评标期间,除交易中心当日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外不允许任何人进入评标区,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区后不得发表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言论,不得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关照特定投标人。

(九)对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见证。评标专家应按如下规定进行评标:

1.评标开始前,应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组长,其中招标人指派的代表不得担任评委组长;

2.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3.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独立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4.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就有关事宜需要澄清答疑时,评标专家电话通知监控室见证工作人员,由组织科工作人员引导相关人员到答疑室进行答疑,见证服务人员现场见证;

5.在评标报告提交完成前,评标专家不得离开评标地点。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不得带走任何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6.评标委员会应解答有关对评审结果提出的质疑(异议),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等事项;

7.评标专家应保守评标秘密,不得将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记录、摘抄、复印、拍照及带出评标场所。评标工作完成后,专家不得向外界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项目评审有关的情况,也不得透漏已知悉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十)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一旦得出,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十一)评标结束后由组织科及时归集上传开评标过程产生的相关资料,按中心档案管理要求整理收集、上传后由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四章 电子服务系统和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按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向电子服务系统推送交易数据,电子服务系统接收并及时返回交易数据接收状态信息。

第十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准确记录各项交易数据,采取必要的手段保障数据不被篡改和删除。对发生变更的交易数据应当记录原始数据和变更后的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服务系统见证后的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交易结果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 见证档案的归档和查阅

第十七条 见证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音视频等,应当作为进场交易项目档案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实施主体可依法向交易中心申请查(借)阅、复制项目档案相关信息。实施主体如需查(借)阅、复制档案,按照中心查阅档案流程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查(借)阅、复制。

第六章 见证交易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交易服务或见证过程中,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及时提示。经提示仍存在的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现场行政监督人员报告。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见证服务过程中发现实施主体或代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应如实记录,作为动态评价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交易负责监督中心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过程中有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负责现场见证服务,严格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开评标结束后认真填写《开评标现场见证记录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