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沁水县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公开出让qs2024-1号等2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指定沁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现将公开出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编号 |
土地 位置 |
面积 (㎡) |
土地 用途 |
出让 年限 (年) |
容积率 |
建筑 系数 (%) |
绿地率 (%) |
建筑 高度 (米) |
资信 证明 (万元) |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 |||
qs2024-5 |
龙港镇尧都村 |
1842 |
采矿用地 |
50 |
≥0.5 |
≥30 |
≤20 |
≤15 |
53 |
37 | |||
qs2024-1 |
嘉峰镇潘庄村 |
919 |
工业用地 |
50 |
≥0.5 |
≥30 |
≤20 |
≤20 |
28 |
18 | |||
强度指标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
万元/亩 |
≥200 | ||||||||||
税收指标 |
亩均税收 |
万元/亩 |
≥5 | ||||||||||
节能指标 |
能耗控制 |
吨标准煤/万元 |
≤1 | ||||||||||
环境指标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二氧化硫<550mg/m3 氮氧化物<240mg/m3 颗粒物<120mg/m3 工业固体废弃物(含危废)处置利用率100% | ||||||||||||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应排放控制要求。 |
二、近三年在我县范围内无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等不良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报名。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但低于底价不予出让。本次公开出让采取挂牌出让方式。
四、本次公开出让的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公开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8月7日(节假日除外)到沁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公开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8月7日(节假日除外)到沁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7日16时。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申请人以竞买保证金的电子回单作为入账凭证),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24年8月7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地点:沁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次公开出让具体时间及相关情况另行通知。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取得竞买资格后,竞买人不按时参加出让会议的视为放弃竞买资格,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2.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在指定期限内竞得人逾期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成交结果,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出让范围内是否存在采空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及其他隐蔽物的由竞得人负责勘探,整治费用自理。
4.qs2024-1号宗地申请人必须符合工业项目产业准入要求,报名时需提供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项目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的审查意见。
5.qs2024-1号宗地系“标准地”出让,按照《沁水县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竞买人竟得土地后,需于10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再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人按出让地块的净地情况交地,如果因地块原因影响项目开工,由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解决。申请人应自行到出让地块的现场进行详细勘察,充分了解本次出让地块相关情况及周边的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情况,并充分了解标准地协议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则视为申请人对出让地块的相关情况全部知悉,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沁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 系 人:刘瑞芳
联系电话:0356-7090009 (交易中心) 0356-7025439(自然资源局)
开户单位:沁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沁水县新建东路支行
行 号:403168100100
账 号:914003010004736758
沁水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