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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经营者在贸易结算中使用“市斤秤”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4-06-28 09:25:00 信息来源: 沁水县人民政府

为了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加强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但目前我县仍有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市斤秤”充斥市场,容易造成示值歧义,不利于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此类“市斤秤”进入市场前已被私自调整,极易为市场违法投机者所利用,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规范贸易结算计量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经营者在贸易结算中使用“市斤秤”,倡导经营者在贸易结算中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公斤秤”。对于继续在贸易结算中使用“市斤秤”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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