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女职工:
为进一步增强参保职工获得感、幸福感,按照《关于将生育津贴直接发给参保女职工的通知》(晋医保办发〔2025〕4号)文件要求,2025年5月1日起,将生育津贴发放至参保女职工。请各参保单位做好女职工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衔接,
一.生育津贴享受条件
女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且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费满9个月(不含生育当月)。
二.生育津贴计发办法
1.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所享受生育津贴,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
2.生育津贴计发天数。(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生育津贴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增加15天。(2)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15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42天;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98天。
三.生育津贴的申领流程
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在生育发生后即可向参保单位提出申领生育津贴申请,由参保单位按要求向医保中心申报并填写《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需提供:生育女职工的出院记录或门诊诊断证明、女职工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银行卡复印在同一页面)。医保中心审核后会在10个工作日内划拨至参保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四.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与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2.用人单位因未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生育待遇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
3.用人单位因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基数,给职工的生育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
附件:《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沁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