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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沁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8-08 17:16:34 信息来源: 沁水县人民政府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和《关于规范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建房函〔2025〕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2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为我县县城规划区(包括北和社区、永宁社区、宣化社区、柳庄社区、新城社区、杏园社区、小岭社区、东安社区、杨河社区、梅苑社区、东石堂村)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县城梅苑、杏园、小岭三处易地扶贫安置点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时间

领表时间:2025年8月11日—2025年8月22日

法定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

交表截止时间:2025年8月29日17:30前

三、申报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需取得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半年以上(县城三处易地扶贫安置点申请家庭不受户籍限制);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沁水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家庭财产总额低于327432元(不含);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房、危房(C、D级)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的家庭;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信息;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需取得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半年以上(县城三处易地扶贫安置点申请家庭不受户籍限制);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一年度沁水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100%之间,家庭财产总额低于409290元(不含);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房、危房(C、D级)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的家庭;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价值不高于10万元。

(三)新就业人员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沁水县户籍;

2.自毕业(复退)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在我县人社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

4.申请人(家庭)在县城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在我县人社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者;

3.申请人(家庭)在县城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沁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劳教服刑人员证明。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并提供上一年度低保发放流水明细;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工资表);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供上年养老金领取凭证和工资发放流水;申报家庭成员中为自由职业者的,由本人据实申报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无需提供。

(五)财产情况证明材料:提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存款、理财、金融等相关证明材料;工商登记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车辆行驶证和购车发票复印件。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1.申报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已拆迁的房屋需要提供拆迁安置协议;

2.租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主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C、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七)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编制证或劳动合同手续、在我县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等保险的缴纳凭证;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户口所在地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证明材料;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退伍证及毕业证书等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属孤寡及60岁以上老人的,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提供法定部门的鉴定证明;优抚对象(烈士遗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劳模及见义勇为对象证明材料。

五、申请流程

(一)领表。《沁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领取地点: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到龙港镇人民政府东楼城建办领取。

(二)填表并交表。申请人须如实填写《沁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填表后交至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审核公示后,上报至龙港镇人民政府;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填表后交至领表处。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及成员近三年内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的;

(二)已获得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包括在过渡期尚未入住)或获得拆迁货币补偿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近两年内购置商品房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

(二)拥有私家轿车、高档电器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残疾人专用车、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除外);

(三)因赌博、吸毒或其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县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五)不按照法律法规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六)有为获取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注意事项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选择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其他群体享受实物配租;

(二)申请人抽取到公租房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的,一年内不得再次进行申请;

(三)严禁违规申请。经查询、核实,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相关材料的,五年内不得再次进行申请。

九、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咨询、举报电话:7028058

沁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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