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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市场监管局公布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期)

发布时间: 2025-12-11 15:03:24 信息来源: 沁水县人民政府

自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开展以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社会关切,将食品安全作为整治重点,深入排查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推动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沁水县某饭店采购的鸡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10月15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饭店厨房冰箱内发现采购的鸡胗,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称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02 沁水县某砂锅菜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6月27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某砂锅菜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在制作红烧肉的过程中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柠檬色”和复配着色剂“胭脂色”。该砂锅菜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10827.2元、罚款10940元的行政处罚。

03 沁水县某餐饮店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8月22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采购食品未对食品的进货票据等相关资质进行查验的行为,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场给予其下达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04 沁水县某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9月28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沁水县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的肉制品当场不能提供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制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05沁水县某快餐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9月29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沁水县某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肉制品当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及检验证明文件。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06 沁水县某饭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精品羊肉、羊肉卷)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6月24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对沁水县某饭店经营的精品羊肉、羊肉卷进行抽检。经检验,精品羊肉检测结果:检测出羊源性成分、鸭源性成分;羊肉卷检测结果:检测出鸭源性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1740元;罚款12500元的行政处罚。

07 沁水县某饭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9月29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饭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饭店中的4名从业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08 沁水县某门市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4年12月5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晋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转办的工单后,前往沁水县某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在货架上发现有“万家福”芝麻盐2袋(净含量:80克,生产日期:2023.11.26,保质期:12个月)、“万家福”包子饺子料3袋(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2023年5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草原红太阳”鱼香肉丝调味料3袋(净含量:50克+赠50克,生产日期:20230704,保质期:12个月)、“草原红太阳”宫保鸡丁调味料3袋(净含量:50克+赠50克,生产日期:20231008,保质期:12个月),以上预包装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该门市部违反《山西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据《山西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万家福”芝麻盐、3袋“万家福”包子饺子料、3袋“草原红太阳”鱼香肉丝调味料和3袋“草原红太阳”宫保鸡丁调味料,没收违法所得3.5元和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

09 沁水县某烤肉店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7月10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烤肉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在采购的食品未落实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该烤肉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五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 沁水县某水果店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11月4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水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水果店存在购进的水果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该水果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五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1 沁水县龙港镇某配送服务部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4月9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沁水县龙港镇某配送服务部现场检查,该服务部未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未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12 沁水县龙港镇某超市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7月10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沁水县龙港镇某超市检查时,在其散装区域的货架上发现花生12.5斤,大黄豆16.3斤,玉米瓣9斤,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13 沁水县某蔬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4年10月11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沁水县某蔬菜超市经营的芹菜进行了抽检,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规定。经查,该蔬菜超市经营的该批次芹菜共8斤,售价4元/斤,于10月15日全部售完,违法所得32元,且当事人不能说明进货来源,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该蔬菜超市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14 沁水县某肉食店销售生鲜猪肉时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6月10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肉食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销售猪肉时在陈列储存猪肉的冷柜内安装生鲜灯并保持开启状态的行为。该肉食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15沁水县某公司未对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培训、考核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9月29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培训考核的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16 沁水县某饭店购进猪肉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6月10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饭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饭店存在购进猪肉未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行为。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17 沁水县郑庄镇某蔬菜粮油调味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4年12月11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晋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后,对沁水县郑庄镇某蔬菜粮油调味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五包龙须挂面已过期,该粮油店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龙须挂面5袋)、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18 沁水县郑庄镇某餐饮店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11月6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沁水县郑庄镇某餐饮店检查时发现,其冰箱内贮存的已开盖的玉米羹罐头及切好的蔬菜在容器内未密闭存放。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9 沁水县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4月8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沁水县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当场不能提供生产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20 沁水县某超市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9月28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沁水县某超市现场检查时,发现从业人员当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次曝光的这些典型案例,旨在以案例明法纪、以警示促规范,有力震慑各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倒逼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筑牢食品生产经营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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