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规定,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物流仓储、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周边。
2.沁水火车站、县汽车站、县公交公司各场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宾馆、商场、超市、餐馆、娱乐场所、集贸市场、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4.历山森林公园、示范牧场草原自然公园、龙岗公园、南山公园、石楼公园、碧峰公园以及各类口袋公园、主题公园等林草重点防火区。
5.湘峪古堡、柳氏民居、郭壁古建筑群、窦庄古建筑群和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6.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及周边50米内。
7.煤层气液化工厂、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充电站、停车场、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8.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及周边50米内。
9.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另行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种类
1.限制燃放区域:除“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其余区域均为限制燃放区域。
2.限制燃放时间: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至十六,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居民前往集中燃放点(由乡镇政府指定)燃放烟花爆竹。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5.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1.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
2.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
3.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4.禁止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5.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6.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7.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
四、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禁止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时间相关工作的落实,要在限放区域内划定集中燃放点,以满足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居民燃放需求,并做好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能源、住建、林业、园林、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2.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3.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沁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