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4月18日在沁水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 林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县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努力践行“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检察工作总要求,积极融入县委“一个统领三五支撑”总思路,全面推进“四大检察”[1],持续深化司法改革,努力提升检察质效,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奋力体现检察担当,贡献检察力量。
一、坚持与县委同向同步,在护航高质量发展中笃定前行
牢记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努力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办好案件,服务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尽锐出战,助力打赢三大攻坚战。密切关注犯罪动向,打好重大风险“防御战”。开展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治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群众关注的豆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起诉信用卡诈骗、网络传销等破坏金融安全、社会稳定的经济犯罪3件3人,为81名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145万元;将检察工作融入帮扶实践,打好脱贫攻坚“持久战”。围绕驻村助农、文明创建、送法入村活动,认真开展“下基层、献爱心”消费扶贫与党员干警“转作风、树新风”活动,在青龙村实现稳定脱贫基础上,协调资金192.6万元,带动贫困户发展农林文旅康项目,进一步巩固提升脱贫成效。积极探索精准扶贫与国家司法救助相衔接的工作模式,为10名因案致贫刑事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6万元,传递了检察温度;聚焦生态环境整治污染防治,打好碧水蓝天“保卫战”。建立食药环领域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2]案件“三同步”机制,与县河长办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河湖生态”专项行动,对沁河、县河河道进行“地毯式”排查。紧盯饮用水水源地、二次供水等环节,集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法律监督,发现问题隐患,提出诉前检察建议48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为保护“母亲河”、守护人民群众“生命源泉”贡献了检察力量。
主动作为,全力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支持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十条意见,找准检察职能与优化营商环境的结合点。加大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力度,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9件、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犯罪3件,及时帮助受害企业追赃挽损。主动对接经济发展新形势和民营企业新需求,举办“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走访中石油、中联等企业20余次,就企业在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危险废物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需求提出针对性建议,提供精准检察服务,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推动县域治理现代化中履职尽责
自觉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积极探索更实更优的检察产品。
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公安、监委、法院凝聚打击合力,坚持“三个三”[3]战略和“两个一律、三个不放过”[4],抽调精干力量,实行专案专办,严把“三关”,快捕快诉,全力攻坚。批准逮捕涉恶类犯罪8件30人,提起公诉7件46人。严格认定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条文,不批准逮捕1件3人,改变定性1件11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制发检察建议5份。在全省率先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案清零”“线索清零”目标。
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5]。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角度出发,正确履行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协调县司法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64件72人,提起公诉60人,不起诉12人。坚持“可用尽用”和“精准建议”,检察环节适用率由6月份的36.4%上升到12月份80%。量刑建议被采纳58人,采纳率达到96.6%。
爱心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努力构建“捕诉监防”一体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选派8名资深员额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检校共建”和“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检察开放日活动。共办理未检案件10件8人,查访学校、幼儿园15所,办理了全省检察机关首例未成年人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经验做法被最高检《方圆》期刊采编,主办检察官被表彰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用心做好民生检察工作。坚持民生为先,在严格办理民生“小”案上下功夫。认真做好“小信件”里的“大文章”,坚持做到“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确保信访案件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实体性答复。坚持检力下沉,为弱势群体解燃眉之急,保案结事了。开展“冬季攻坚专项行动”,与法院、劳动仲裁部门联动,协助75名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22万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院注重采取心理疏导、爱心捐助、协调社会保障等方式,带给当事人更多的勇气与希望,为弱势群体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坚守公平正义价值追求,在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中积厚成势
牢牢把握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持续强化刚性监督,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刑事侦查审判监督扎实有力。坚持监督、办案“一体两翼”,全面实行“捕诉一体”[6],批准逮捕57件93人,提起公诉143件209人。在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室,前移监督关口,构筑防范冤错案第一道防线。提前介入重大案件,纠正漏捕1人,纠正漏罪31件,不捕3人,不诉14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8件。加强审判活动监督,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严审细查,保证起诉准确率达100%,提出量刑建议204人,提出抗诉5件,监督刑事审判活动6件。在办案中坚持高标准求极致,严格控制“三延两退”,努力将“案-件比”[7]由1:1.87降低到1:1.37,平均办案时限缩短3~4天,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办案质效。
刑事执行监督稳中求进。积极开展看守所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检察、羁押必要性审查[8]等工作,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对看守所开展专项检察、安全检查107次,上法制课22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9份,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7件7人,对6名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在押人员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依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深入推进,“四·四工作法”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的经验受到省院肯定,《枫桥经验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研究》获山西省政法委、山西省法学会小微课题优秀奖。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精准有效。依法对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办理民事申诉监督案件63件(含支持起诉55件),其中对民事生效裁判监督3件,民事审判程序监督1件,民事执行活动监督4件。依法向市院提请抗诉1件,制发检察建议3份;对不支持监督的案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公益诉讼检察实现共赢。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全年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5件,诉前程序数位居全市第一,受到市检察院嘉奖。扎实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河湖生态”专项活动以及河道治理“回头看”专项行动,“煤层气开采企业违法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案”“违法倾倒垃圾农药破坏沁河生态环境案”被评为“晋城市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深入历山自然保护区、豆庄古村落、上阁龙岩寺等国家、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实地勘查,就垃圾成堆、违章搭建、线路混乱等有可能造成文物损毁、破坏历史风貌的情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确保文物得到妥善保护,督促公益损害在诉前得到有效修复。让千年古县“看得见山,望得见水,留得住乡愁”。
四、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在检察改革创新中行稳致远
抓住改革关键环节,勇于自我革新,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激发检察发展内生动力。
保持改革定力,推进改革“精装修”。完成了“3+2”机构改革,即内设科室统一整合设置为三个业务部门(第一、第二、第三检察部)和两个综合部门(办公室、政治部)。在前期先行先试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员额制改革,补充遴选了2名员额检察官,完成了院领导班子配备工作,顺利实现机构整合、人员融合、流程再造、机制重建,检察环节办案时限同比减少一天,真正使员额检察官“捕诉一体”基础上“谁办案谁负责”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落地见效。
依托科技强检,打造“智慧检察”。坚持建设与应用并重,同步推进办公、办案、为民服务的信息化。完成检察工作网,检委会子系统、办案工作区建设,提高了司法效率,提升了办案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智能辅助办案分析系统、量刑建议辅助系统及206系统上线后办理案件114件,实现了远程庭审指挥、智能辅助阅卷和法律文书的自动化、规范化运行,“智慧公诉”“智慧侦监”工作模式基本形成,以信息化服务支撑检察办案取得明显效果。
坐标品牌创建,打造发展引擎。在全市检察机关“一院一品”创建活动中,我院被确定为全市唯一一家“双品牌”创建单位。一是深入开展“四大活动”[9],完成“四大活动”提档加速年目标任务,检察工作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受到市院肯定,《深入开展“四大活动”提升检察工作规范化水平》的经验被省院《检察周刊》转发,并在省院门户网站推广。二是打造检察建议[10]刚性化。一纸检察建议,关乎监督质效。我们坚持质量为根本,要求靶向瞄准,问题说透,建议指明,增强说服力。坚持落实为关键,采取宣告送达,紧盯效果,跟踪到底,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坚持机制管长远,建立质量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检察建议内容精准到位、质量持续提升。建立案件化办理机制,实现线索管理、初核认证、立案查办等环节流程化办理,诉前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和整改率均达到了100%。真正让检察建议成为“祛病除根”、标本兼治的良方,在强化法律监督、推进“中国之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年来,我们切实强化意识形态工作,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不懈锤炼检察干警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我们突出实战实效导向,认真开展“两周一讲”和“每季一考”,持之以恒培树复合型、专业化人才梯队;我们坚持严管就是厚爱,全面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三个规定”[11],集中开展整肃、警示教育专项活动,努力打造“四个铁一般”的检察队伍。在全市检察机关“爱国爱检、不忘初心”五项比赛中捧获三项一等奖。我院2名干警获国家级荣誉,12名干警被市级以上表彰。我院三基建设工作被县委授予“三基”示范杯金杯奖,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品牌创建等多项工作受到市检察院嘉奖、表彰。
一年来,我们牢记宪法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主动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开审查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对不诉案件实施监督,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全面开展“我将无我奋斗、不负人民重托”检察开放日活动,切实保障代表委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我们运用互联网+,全面深化检务公开。公开法律文书147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40条。利用新媒体推送检察信息237件,努力优化法律服务,讲好检察故事,做好检察答卷,敬请人民阅卷。
各位代表,沁水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得益于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运用检察监督新理念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力度仍需加强;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办好案、解难题的能力有待提升;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精神与新时代新要求尚有差距;落实“三个规定”严抓严管队伍的力度有所松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20年工作安排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脱贫攻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胜之年。开年之初蔓延全国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各项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艰难困苦、玉汝于成。殷忧启圣,多难兴邦。我们坚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们一定能够用抗疫战争的伟大胜利迎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时代。
2020年,我们将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不忘初心,履职尽责,以“四个融入”践行新时代检察理念,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更优更强的检察力量。
一、把初心使命融入检察血脉,增强检察工作政治自觉
坚持党建引领,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三篇光辉文献”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刻认识检察机关的“两个属性”[12],认真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市委“五个三”和县委“一个统领三五支撑”总体思路和工作部署,深刻把握“稳进、落实、提升”的检察工作主题,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履行检察职能,助推沁水转型发展驶入加速向上、稳中向好的快车道。要健全意识形态工作机制,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针对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热点问题,做好释法解疑工作,认真回应社会关切。
二、把主责主业融入中心大局,助推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着力于服务“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在助推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体现检察担当。一要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强化检察环节保安全、护稳定各项措施,敏锐、警醒地办好各类影响性案件,依法、及时、从严惩治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认真落实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推动金融监管部门优化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开展“禁止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严格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准确适用法律,遏制疫情风险向社会和政治领域蔓延,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二要以强烈的政治担当扫黑除恶,依法严惩、标本兼治,依照法定标准审查认定黑恶犯罪,坚决做到“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要确保涉黑涉恶案件检察机关100%提前介入;要把摸排“保护伞”线索作为办案必经环节,把精准“打财断血”作为保证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三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司法办案始终,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精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少捕慎诉、涉罪民营企业负责人,降低审前羁押率。开展“法律三进”活动,向民营企业提供“菜单式”法律服务,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三、把理念更新融入业务实践,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要以“客观公正”统领检察理念的转变和落实,以更高的标准,在强化法律监督上谋求新发展。一是履行好刑事诉讼主导责任。落实中政委“派驻公安检察室”工作要求,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引导侦查取证;认真履行审前过滤职能,树立“少捕慎诉”理念,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加大不起诉工作力度;有力、持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大确定刑量刑建议比例,依法“可用尽用”;二是树牢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建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推进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切实补强民事、行政检察短板。民事诉讼监督要进一步强化精准监督理念,发挥类案指导作用,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行政诉讼监督要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重点,最终落实到案结事了政通;三是树牢司法为民理念。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业绩考核体系,提高诉讼效率;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领域损害公益问题,扎实办理“4+1”赋权领域[13]案件;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拓展案件范围,认真办理安全生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扶贫、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四、把固本强基融入队伍建设,锻造“四个铁一般”检察铁军
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以更高标准、下更大气力,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把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建设和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建设力推到位,锻造“四个铁一般”的检察铁军。要实施“忠诚铸检”工程,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铸就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要实施“素能立检”工程,以优秀人才培养为关键,加强骨干人才、核心团队培养,发挥领军作用。以“四大活动”为抓手,分层分类开展教育培训、精益求精举办业务竞赛,提升整体素能。以业绩考核为导向,遵循司法规律,优化考评机制,修订检察官权力清单、案件清单,强化错案责任追究,不断提升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要实施“从严治检”工程,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细化干警行为规范,润化道德感召力,把严的要求、铁的纪律贯穿队伍建设全过程;要实施“智能强检”工程,加强智能化与司法办案的深度融合,全面提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版和信访系统2.0的全流程使用,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进公检法司联盟链协同平台和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平台建设,完善联盟链与检察工作网的对接,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解决诉讼监督面临的发现线索难、调阅卷宗难等问题。逐步完善检察技术办案协作、司法警察辅助办案机制,以智慧检务保障检察工作提档升级。
各位代表,时序不停滞,奋斗路更长。我们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诚恳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用汗水浇灌收获,以实干笃定前行,推动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千年古县、如画沁水”高质量转型发展贡献检察新力量!
附:
相 关 用 语 说 明
1.“四大检察”:是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项检察职能。
2.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或者有损害危险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3.“三个三措施”: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全面推行捕诉一体、提前介入、督导督办三个全覆盖;严把案件定性、退查、不捕不诉三个关口;做到保护伞、漏罪漏犯漏财、犯罪根源三个深挖。
4.“两个一律、三个不放过”: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不摧毁不放过,腐败问题不查清不放过,“关系网”和“保护伞”不打掉不放过。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一般应当签署具结书,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该制度重视发挥检察办案环节的作用,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减少社会对立、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具有重要意义。
6.捕诉一体:《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案机制,明确对同一刑事案件的捕和诉由一名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到底,减少了检察官重复翻阅案卷的制作审查报告的时间,从而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
7.“案-件比”: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受理审查起诉的“案”数与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因退查、延期等因素所产生的“件”数之间的比。具体地讲,“案”指的是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数量。“件”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各项具体业务活动。
8.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利于打破“一捕了之”的实践困局,防止超期羁押和不正当关押。
9.“四大活动”:是指2018年6月起,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的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大调研、大落实、大提升”活动。
10.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11.三个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12.“两个属性”: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
13.检察公益诉讼“4+1”赋权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加“英烈权益保护领域”。